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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輔導室裡,我能否比在講台上更嚴格地約束良心?

摘要:當聖經沒有明確就某個具體問題有所論述時,迪帕克(Deepak Reju)幫助牧師學習如何在牧養中輔導會眾。牧師應避免在缺乏聖經依據的情況下捆綁人的良心,但也不應給人一種印象:凡聖經沒有明確論及的事情就都沒有關係、不是道德問題。通常來說,牧師在講台之外能更細緻地處理複雜問題。然而,他們不應只是陳述個人觀點,而應幫助會眾明白自己的判斷是如何受到聖經塑造的。


設想這樣一個情境:一對年輕夫婦——菲爾和愛麗絲·瓊斯——來向你諮詢孩子的教育問題。他們正在比較不同的選擇:公立學校、世俗私立學校、基督教私立學校、全日制在家教育以及在家教育共學。面對眾多選項,他們感到困惑,不確定哪一種最適合他們這個人口還在增長的年輕家庭。於是,你與他們坐下來交談,提出許多問題,幫助他們梳理自己的良心判斷,並盡力給出建議。這正是你私下「話語事工」的常見內容——教導教會成員如何在良心問題上作出明智判斷,並把聖經原則應用到具體處境中。

後來你發現,教會中有許多有學齡前孩子的家庭都在爲類似的問題掙扎。於是你和長老們討論此事。長老們認爲,爲教會舉辦一場介紹不同教育選擇的專題討論會會很有幫助。他們也鼓勵你——作爲主任牧師——根據《羅馬書》14:1–15:7 講一篇關於良心的講道。這正是你公開「話語事工」的正常內容——通過教導和講道,從屬神的角度造就並指引教會成員。

當大多數基督徒(甚至許多牧師)處理良心差異時,常常假設一種「道德中立」的原則。他們認爲,只要聖經沒有明確譴責某個行爲,那這個行爲在道德上就是完全可靠的。誠然,我的教會成員在基督裡確實擁有選擇不同教育方式的自由——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或在家教育——只要他們的動機不是錯誤的。使徒保羅說:「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羅 14:5)。

但事情僅僅如此嗎?當然不是。

我的主張是:並非所有「可以接受」的選擇在道德價值上都完全相同。更重要的是,牧師有責任在公開和私下的「話語事工」中教導會眾如何進行道德推理,儘管這兩種場景的表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稍後我會進一步說明。現在先嚐試證明這一主張。

一個具有道德意義的良心決定

菲爾和愛麗絲告訴你,他們已經認真考察了所有教育選項。他們很喜歡在家教育,因爲這樣可以有更多時間門訓孩子。這對他們很有吸引力,但他們也擔憂愛麗絲是否具備足夠的組織能力來勝任。他們也非常熱心傳福音,希望孩子能在世俗公立學校中成爲福音的見證人。他們知道那裡會有挑戰,但他們覺得好處大於風險。最後他們告訴你,經過權衡,他們打算在秋季學期把女兒送進公立學校。乍看之下,這似乎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決定。

然而,你決定進一步瞭解情況,因爲你並不住在他們的社區,也不瞭解當地的公立學校。於是你去詢問一位在教會服事多年的執事查理,他住在離菲爾和愛麗絲家幾條街的地方。查理聽到這個消息立刻顯得非常震驚,你從他的表情就能看出他的擔憂。「什麼?他們要把孩子送到那所學校?」他說。他的語氣和震驚的表情讓你意識到事情不簡單,於是請他解釋爲什麼會如此不安。

查理告訴你:「我們社區的公立學校是全國最開放的學校之一。他們公開支持 LGBTQ,並且在課堂上非常積極地推動這套議程。愛麗絲和菲爾的孩子在這樣的環境中會受到大量影響,很可能被灌輸這些觀念。」

你開始更加擔心,於是問:「家長不能讓孩子不上這些課程嗎?」

查理搖搖頭說:「不行。校董會已經通過規定,基本上剝奪了家長的權利。如果他們的女兒雪莉開始質疑自己的性別,學校不會告訴父母。如果雪莉表達想改變性別的意願,學校會鼓勵她這樣做,也不會通知父母。如果父母反對,學校甚至可能聯繫兒童保護機構。」

這時你完全理解了查理的擔憂。作爲牧者,你沒有迴避的餘地。爲了忠心牧養(彼前 5:2–3),你需要和菲爾、愛麗絲談一談,幫助他們看到把孩子送進這樣的學校體系所涉及的道德分量。你能否直接說這樣做就是犯罪?也許可以,也許不可以。但至少你可以指出:在這種情況下作出這樣的決定是非常不明智的,甚至接近魯莽。

要明白,說一個決定是「可以接受的」,並不等於說兩個可以接受的決定在道德價值上完全相同。至少有兩個原因說明這一點。第一,在許多良心問題中,不同選項在道德清晰度上可能存在差異。我們辨別善惡並不總是黑白分明。有時我們無法百分之百確定,但當我們把各種聖經原則應用進去時,某一個選擇確實會顯得比另一個更好。作爲牧師,你需要教導會眾如何從聖經中整合原則,把不同選項放在天平上衡量,並盡可能選擇最優的方案。

第二,即使兩個選擇在道德層面看起來同樣可行,我們仍然需要考慮另一條尺度——智慧與愚昧的尺度。換句話說,一個人選擇 A 或 B 可能都不是犯罪,但基於若干理由,A 顯然更有智慧。作爲牧師,你需要能夠解釋爲什麼智慧更傾向某個選擇。是的,當事人確實有自由作出任一選擇,但這並不意味著兩者同樣值得選擇。有時候,你的勸勉可能正是決定對方是走向明智,還是走向次優、甚至接近愚昧的關鍵。

幫助成員在各種良心問題上進行道德推理,只是牧養工作艱難的其中一個方面。

菲爾與愛麗絲的私人教導事工

現在讓我們思考:私下幫助成員,與在講台上教導整個會眾相比,會呈現出略有不同的形態。

讓我們再回到菲爾與愛麗絲的例子。與查理談話之後,我的下一步是坐下來與菲爾和愛麗絲談談他們決定讓雪莉就讀他們社區公立學校的事。我給他們發了信息,約好見面的時間。

講道和教導面對的是大量聽眾,因此像是撒下一張廣闊而概括性的網;而私下的話語事工,則是把神的話語應用在具體的人身上——他們有具體的處境和具體的良心判斷。

  • 作爲菲爾和愛麗絲的牧師,當他們坐在我辦公室的沙發上時,我會表達自己對這件事的個人看法。我會告訴他們查理向我描述的那所公立學校的情況,並表達我對他們這個決定的擔憂。
  • 由於我現在已經瞭解了這所公立學校的一些具體情況,我可以進一步討論這些細節在他們處境中的含義和影響:「雖然你們在選擇這所學校給孩子就讀這件事上可能是自由的,但我擔心你們可能會在一項最重要的父母責任上失職——教導你們的孩子認識神(申 6:6-7;箴 22:6)。」
  • 我也可以更深入地針對他們的具體處境,必要時幫助他們重新校準自己的良心。「考慮到這所學校所持的進步主義意識形態,你們或許需要重新思考,把女兒送到那裡是否真的合適。你們確實有責任教育她,但同時也必須保護她免受謊言的影響,因爲學校可能會試圖向她灌輸錯誤觀念、使她產生困惑。這樣一來,你們是否會重新考慮自己的選擇呢?」
  • 我還可以提醒他們這個決定可能帶來的後果,以幫助他們作出正確的判斷:「如果你們的女兒將來開始相信自己其實是個男孩,或者對 LGBTQ 議題形成一種贊同的態度,那麼你們作爲父母很可能會與她產生嚴重衝突。這將是一條漫長而艱難的道路。這會讓你們如何重新看待現在的這個決定呢?」

我的談話目的是幫助他們看見這個重大決定所承載的道德分量。我認爲,把孩子送到查理所描述的那種積極宣揚 LGBTQ 理念的公立學校,是不明智的,甚至可能是在犯罪。根據神的話語盡我所能給他們提供勸勉,這是我的責任。話雖如此,我並沒有權柄要求他們必須照我所說的去做,我也不能斷言選擇公立學校顯然就是犯罪。最終,菲爾和愛麗絲必須爲他們的女兒作出決定,並承擔這個決定帶來的後果。

牧師們需要注意:如果你開始試圖在這些良心問題上強迫別人同意你的看法——哪怕是在那些你認爲一個選擇在道德上優於另一個,但卻無法斷言另一種選擇一定是罪的事情上——你就已經在走向威權主義。你應當把自己根據神的話語所作的推理與會眾分享,用真理挑戰他們,但不要試圖強迫他們照你所說的去做。

面向全體會眾的公共講道事工

好吧,在輔導室裡,我可以對菲爾和愛麗絲提出相當明確的建議。考慮到他們具體的處境,我基本可以這樣說:「我不建議你們把孩子送到那所學校。這麼做至少是不明智的,甚至可能是有罪的。」這是否意味著我應該站在講台上對整個會眾說:「不要把你們的孩子送去公立學校!這麼做至少是不明智的,甚至可能是有罪的?」嗯,不是的,並不完全是。以下是爲什麼這樣直接表態並不是一個好主意的幾個原因。

首先,在缺乏明確聖經教導的情況下,你必須謹慎——即使結論是正確的,也不要在教導會眾如何根據聖經經文以及其在當代處境中的應用進行推理之前,就把結論直接推給他們。四年級的數學老師不會在學生學會基本的加、減、乘、除之前就把計算器發給他們。同樣地,你也不應該跳過道德推理的過程,直接給出結論。如果總是習慣於直接給出「正確答案」,人們就可能會認爲他們必須跟隨的是你的話,而不是上帝的話。

其次,聖經並沒有一概譴責公立學校。在菲爾和愛麗絲的案例中,問題出在他們所在的那個具體學校。我可能還有其他成員,他們所在的學區情況好得多。他們也許會出於傳福音的考慮把孩子送去那裡,這樣的決定在道德上可能是正確而且明智的。

最後,聖經並沒有規定父母必須採用哪一種具體形式來教育孩子。假設我真的一視同仁地譴責公立學校(其實我不會,也不應該這樣做,但我們姑且繼續這個假設)。那麼接下來我該告訴父母,他們必須怎樣教育孩子呢?聖經並沒有告訴我們私立學校在道德上優於在家教育,也沒有說在家教育一定更明智!我必須謹慎,不要禁止聖經沒有禁止的事情,因爲那樣往往會導致進一步要求聖經沒有要求的事情。一個錯誤常常會引出另一個錯誤。

因此,當我站在講台上講解《羅馬書》14–15 章時,這段經文清楚地爲良心差異提供了指導原則,並且強調愛的重要性。在講道中,我會解釋使徒保羅如何教導我們以愛心處理信徒之間的分歧。我會教導成員認識「堅固的良心」和「軟弱的良心」之間的區別,並將這些原則應用到當代情境中。我甚至可能提出一些具體的案例或例子,向會眾展示在道德判斷上爲什麼某一種選擇比另一種更好。但我不會越過經文本身,得出經文沒有支持的普遍性結論。

禮拜結束後,我們會舉辦一個關於不同教育選擇的專題討論。(教育問題只是眾多良心差異中的一個例子,但卻是我所在教會特別需要幫助的領域。)當我站在一屋子的父母面前時,在這種公共場合的教導通常應該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 我必須體諒那些懷有良心確信的人:「你可能確信在家教育最適合你的家庭,因此在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之間感到掙扎。」
  • 我也應當教導並調整那些較爲受限的良心,使他們對良心更堅固的人表現出愛心:「你可能個人非常確信在家教育是最好的選擇,因爲這樣你有更多時間門訓你的孩子。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一定是教會中每一個家庭最好的選擇。」
  • 我也應該教導良心堅固的人和良心軟弱的人彼此相愛:「無論你選擇哪一種教育方式,都要尊重其他成員按照良心所作出的選擇。基督給了我們在這些事情上作出不同選擇的自由。」
  • 我也應當反映出聖經所賦予的良心自由:「作爲基督徒,你有自由選擇任何適合你家庭情況的教育方式。」
  • 但與此同時,我也必須願意指出不同選擇所涉及的道德界限。並非所有選擇在道德上都是等同的。「你們當中有些人可能會考慮切弗利學區的公立學校,但我必須提醒你們,有些學校的做法會違背我們的基督教價值觀,並削弱上帝賦予你們作爲父母的權柄。」

公共場合和私下場合確實帶來不同的挑戰。但這兩種場合也都提供了寶貴的機會,可以塑造教會成員的良心,並且誠實地指出他們所作決定背後的道德界限。

牧師們,不要讓你的成員以爲既然他們在基督裡有自由,他們所作決定背後的道德意義就無關緊要。事實並非如此。無論是在私下輔導中還是在公眾的講道中,都要以智慧和審慎來進行道德教導,爲了上帝的榮耀,也爲了教會的益處。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Can I Bind the Conscience More in the Counseling Room than in the Pulpit?

作者: Deepak Reju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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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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