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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紀律入門

要是有個教練指導他的球員,但是從不嚴格訓練他們,你會怎麼看?或者有個數學老師只管上課,從不糾正學生所犯的錯誤呢?抑或有個醫生總在談論健康問題,卻對病人患了癌症視若無睹?

你很可能會說,他們的工作是不全面的。培養運動員需要指導也需要嚴格訓練;教學需要講解也需要錯誤糾正;醫務工作需要鼓勵健康也需要與疾病鬥爭,不是麼?

好,要是有一個教會進行教導、門徒訓練,但是從來不執行教會紀律,你怎麼看呢?這對你來說講得通麼?我假設這對於許多教會而言是合情合理的,因爲所有的教會都教導、門訓,但是執行教會紀律的卻寥寥無幾。問題就出在這裡,不執行紀律的門徒訓練就好像醫生無視腫瘤。

我能夠理解教會是多麼不願意執行教會紀律。有太多的理由讓這件事成爲一件難事。但是,執行教會紀律的阻礙在於我們中的許多人自認爲我們比神更加智慧,更有愛心。但是,作爲神「所愛的,他必管教」,並且「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來 12:6)。我們比神所知更多麼?

神爲了祂孩子們生命、成長、健康的緣故管教他們:「惟有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份」(來 12:10)。是的,這會是痛苦的,但也是有回報的。「凡管教的事,當時不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爲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來 12:11)。能夠收穫平安和義!多美的畫面啊。

教會紀律最終會帶領教會成長,就好像修剪後的玫瑰枝,開花更多。換句話說,教會紀律是基督徒門徒訓練的一部分。注意,英文「門徒」(disciple)和「紀律」(discipline)的詞根很近。兩個詞都來自教育領域,包涵了教導和糾正的意思。關於「規範性紀律」和「糾正性紀律」的執行歷史已經上百年了,這並不讓人驚奇。

在這個入門材料中,我的目的是向諸位介紹什麼是教會的糾正性紀律,以及何時、如何執行,當然還有一些關於爲何如此行的原因。

什麼是教會紀律?

什麼是糾正性教會紀律?教會紀律是一個過程:糾正會眾或教會成員在生活中所犯的罪。這可以通過私下言語的勸解來糾正罪,也可以通過正式除去某人的教會成員資格來實現。教會紀律可以通過許多的方式來執行,但是目的總是在神的子民中糾正那些違背神律法的事。

教會紀律不是懲罰性的,而是彌補性、先知性和預表性的

對罪的糾正不是一個懲罰性的舉動;這並非執行神的公義審判。而是彌補、先知和預表。我說「彌補」的意思是通過執行紀律幫助每個基督徒以及會眾更加敬虔——更像基督的樣子。如果一個教會成員散播謠言或造謠中傷,其他的成員應該對此及時糾正,幫助這個散佈謠言者可以停止造謠,並說造就人的話。神從不用祂的話語錯誤中傷人,祂的子民也不應該那樣做。

教會紀律是先知性的,我的意思是,它讓神的真理之光照到錯謬和罪上。它能夠找到個體或肢體生命上的癌症,以至於腫瘤可以被切除。罪是干擾大師。拿散佈流言爲例,常常僞裝成「僞善的關心」。造謠者會認爲他的話是有道理的,甚至是關心人的。然而教會紀律幫助看清真實的罪,把罪暴露在犯罪者以及所有相關人面前,好讓所有人學到功課,並有所得著。

教會紀律是預表性的,我的意思是,這只是一個發生在現在關於審判的小場面,用來警告大家那個將要來臨的更大的審判(例:林前 5:5)。若沒有恩典,這樣的警告是徒然的。假設一個老師害怕讓一個總不及格的學生氣餒,而整個學期都給她及格的分數,只是在期末考試把她關掉了。這不是恩典!同樣,如果教會的門訓只是當有人犯罪時,就憑著愛心說「小心哦,要是你一直這樣下去,會有更大的審判哦,趕緊回頭吧。」

人們不喜歡紀律,這並不讓人驚奇。是的,這很難。但是神用這麼一個小小的方式來警告那將要來的極大的審判,這種做法是何等的恩慈啊。

聖經神學基礎

在教會紀律的背後是一個關於救贖歷史的宏偉項目——神與墮落的人重新建立關係,回到起初神通過創造,擴展祂的恩慈,讓人生生不息的計劃中。

亞當和夏娃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以色列國也是。亞當和夏娃沒有遵循神的規則,他們試圖用自己的方式而行,結果被神逐出伊甸園。以色列同樣沒有守住神的律法,沒有向萬國彰顯神的形像,結果就是被擄。

因爲人都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我們的行爲本質上是代表神的,就好像鏡子反映出所面對的物體那樣。問題在於,墮落的人類扭曲了神的形像,好像哈哈鏡那樣。比如當墮落的人類說謊,世界就得出了結論,神的話不可信。神,也得是個說謊者。看受造者如何,就知道創造者如何了。

感恩的是,亞當的一個後裔,也是以色列的後裔,完美地守全了神的律法,就是祂,保羅將祂描述爲「不能看見之神的像」(西 1:15)。現在,那些與這個兒子聯合的,就被稱爲承受了一樣的「像」,這是我們需要通過教會生活才能夠達到的「榮上加榮」(參看林後 3:18;羅 8:29;林前 15:49;西 3:9-10)。

地方教會應該在世界上成爲這麼一個地方,人們來了,就看到一群人真實、誠實地彰顯神的形像。當世界關注到地方教會的聖潔、相愛與合一,他們就能更好地認識神,並且歸榮耀給神(參看太 5:14-16;約 13:34-35;彼前 2:12)。那麼,當有人因爲不順服神而沒有顯出神的聖潔、仁愛與合一時,教會就應有所回應,這就是教會紀律。這是糾正基督肢體生活中不符合神形像的事情,就好像清洗、拋光鏡子一樣。

特別相關的經文

耶穌賦予地方教會對自己的成員執行紀律的權力(太 16:16-19和 18:15-20)。在地上捆綁、釋放權柄的鑰匙,第一次在《馬太福音》16:18 提出,在《馬太福音》18:15-20 交給了地方的會眾,我們之後會更認真地解釋。

保羅在許多地方描述了教會紀律的流程,包括《哥林多前書》第 5 章;《哥林多後書》2:6;《加拉太書》6:1;《以弗所書》5:11;《帖撒羅尼迦前書》5:14;《帖撒羅尼迦後書》3:6-15;《提摩太前書》5:19-20;《提摩太後書》3:5以及《提多書》3:9-11。

約翰在《約翰二書》10 節中提到了紀律問題。猶大在《猶大書》的 22 和 23 節也有提及。我們之後會有更多的例子。事實上,耶穌和聖經作者們都把教會紀律的問題放在心上,每當他們教導聽眾如何糾正罪的問題時就有所提及。

教會何時應該執行紀律?

教會何時開始執行紀律?簡短的回答是:當有人犯罪時。但是這個回答可能會有所不同,取決於我們所討論的是非正式教會紀律還是正式教會紀律,就是亞當斯博士(Jay Adams)所區分的私下處理和公開教會層面處理。

任何罪,無論嚴重與否,都應該有弟兄或姐妹基於信仰對其進行一對一的指認。這並不是說我們得在會眾每次犯罪時都進行指認。而是說,無論所涉及的罪行多小,都應該在兩個信徒之間,因著愛的關係私下且謹慎地處理此事。

當一些罪需要上升到正式的或教會層面糾正性的紀律來處理時,我們就需要更加的謹慎了。

基於聖經的清單

有一些傳統的神學觀點就何時執行正式教會紀律列了一系列的清單。比如,公理會的傳道人約翰·雅各(John Angell James)說,有五種罪行需要被懲戒[1]:(1)一切使人犯罪及不道德的(林前 5:11-13);(2)拒絕基督教教義的(加 1:8;提後 2:17-21;提前 6:35;約貳 10);(3)煽動結黨的(多 3:10);(4)當親戚有需要,不予以看顧的(提前 5:8);(5)使人跌倒的(太 18:7)。

這些聖經的經文都幫助我們看到這一點:這些罪不但嚴重,而且都顯露在外。他們不單單是內在心中的罪,他們可以被眼睛看見,耳朵聽到。這些顯露的罪不但會讓世界誤解基督信仰,也會使群羊跑偏。

然而這樣的清單無法涵蓋許多聖經中並沒有提及的罪(墮胎算罪麼?)。而且,關於教會紀律的經文常常只是講到某一種罪行,比如《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中,討論了關於與繼母同房的罪;但是顯然保羅不是讓教會僅僅就這個罪行進行懲戒。教會應該如何推斷出這個例子可以適用於哪些其他的罪呢?

公開,嚴重和不悔改

彙總所有聖經相關內容,得出一種結論:正式教會紀律的介入需要所涉罪行公開、嚴重並且當事人不悔改。罪行必須被顯露出來。這一罪行必須被眼見耳聞。當教會懷疑人心中有貪婪或驕傲的念頭時,不應該馬上進行公開制止。這並不是說內心的罪不要緊。而是上帝知道我們其實並不能透析人的內心,內心真實的問題不管怎樣最終還是會透過表象顯露出來的(撒上 16:7;太 7:7;可 7:21)。

其次,這罪必須是嚴重的。比方說,我發現一個弟兄誇大了某個故事的細節,我私下與他就此事交涉。但是即便他否認此事,我也不會把他帶到教會去。爲什麼不呢?首先,在故事上添油加醋的罪遠遠不及那些眼不能見之罪——比如偶像崇拜或自以爲義——來得嚴重。這些罪是我希望花時間一對一的來討論的。其次,追究每一個細小的罪必然導致教會變得疑神疑鬼,並且把會眾推向律法主義者一端。第三,在教會生活中必須要留有一個空間,讓愛來「遮掩許多的罪」(彼前 4:8)。我們不應該對每一個罪窮追猛打。感恩的是,上帝並沒有那樣來待我們。

最後,當事人始終不認罪的時候,正式的教會紀律應該是一個恰當的行動了。犯罪的當事人應該已經私下裡被聖經中神的命令教導過了,但是他/她還是不願意離開罪行。種種跡象表明,此人愛罪多過愛耶穌。此時只有一個例外,我們下面會細說。

所有這三個因素存在於我首次使用糾正性教會紀律時。這個問題人物是我的一個好朋友,還是一個運動夥伴。然而我和教會都發現他的生活習慣中存在性方面的犯罪,至少有一次是在他和我吃午飯時他自己說的。我馬上就問他,是否知道聖經對此行爲的教導。結果他說他在神面前挺平安的。我敦促他悔改。其他人後來也是這麼做的。但是他對別人說了同樣的話:「神對此是不會有意見的。」我們這樣的談話持續了幾個月,後來教會公開地把他驅逐了。他的罪是嚴重的,他沒有悔改,而且這是一個公開顯露的罪。這會讓教會內外的人都對基督徒的身份誤解。教會花了幾個月的時間挽回他。我們愛他。我們希望他從罪中回轉,並且知道耶穌比這個世界上任何東西都要更有價值。然而,他顯然並不願意回轉。他很堅定。在選擇神的話語和罪面前,他選擇了罪。所以教會採取了正式的行動。

教會應該如何執行紀律?

教會應該如何執行教會紀律?耶穌在《馬太福音》18:15-17 提供了基本的描述。祂對門徒們說: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注意這行動是從兩個人之間開始的,而且是爲了促進和解,結果不應該擴大到不需要的範圍中去。耶穌通過四個步驟描述了這個流程

四個基本步驟

  1. 如果罪的問題可以通過兩個人之間解決,這個問題就解決了。
  2. 如果不能解決,那麼處理的弟兄應該帶上兩到三個人一起去,因爲「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 18:16)。耶穌的依據是從《申命記》第 19 章來的,本意是爲了保護當事人不被誣告。《申命記》事實上稱之爲「細細地查究」,看是否在罪行方面有疑問(申 19:18)。我認爲耶穌同樣表示,基督徒需要關注事實和公義,所以需要盡職調查。這兩到三個見證人甚至需要一起確認所面對的罪是嚴重的、公開的以及當事人沒有悔改。希望引入更多的人能夠讓犯罪者恢復理智,也幫助首先處理的弟兄不至於得罪人。只要各方都覺得有必要,這個步驟和之前的步驟都應該通過若干次的會面進行。
  3. 如果兩到三個人的參與也無法解決,處理小組應該將此事告知教會(太 18:17a)。在我的教會,這是通過眾長老執行的,因爲神賦權教會眾長老管理教會事務(提前 5:17;來 13:17;彼前 5:2)。眾長老會宣佈這位犯了公開的、嚴重的罪且不悔改的人名。他們會簡短地描述罪狀,在避免絆倒他人或給家庭帶來尷尬的前提下簡述懲戒方法。同時,比較特別的是,他們給教會兩個月時間,呼籲當事人悔改。
  4. 教會紀律的最後一步就是從教會團契或會員身份中被逐出,事實上就是從聖餐禮中被逐出:「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 18:17b)。他已經被當成神恩典之約以外的人,無法參與基督之約的聖餐了(儘管他還會被邀請參加教會的聚會,參考以下的討論)。當兩個月的期限滿足,而且當事人還是不願意悔改,我們教會就會採取這一步的行動。兩個月是一個主觀的數字,當然,這只是參照教會常規會員大會時間設置的時間表。在特別情況下,教會可以視需要縮短或延長這個時間。

爲何要延遲或提前流程?

有時候紀律的流程需要執行得非常慢。舉個例子,當犯罪的人表現出一些願意對付罪的興趣來。需要考慮的不單單是這項罪行本身,也必須兼顧到罪人的本性。不同的罪人,坦率說,需要不同的策略。就如保羅教導的「我們又勸弟兄們,要警戒不守規矩的人,勉勵灰心的人,扶助軟弱的人,也要向眾人忍耐」(帖前 5:14)。有時候很難一眼就看出犯罪的人是有著真實的軟弱,還是懶惰或是對罪漠不關心。

我記得當我在陪伴一位有某種上癮的弟兄時,很長一段時間裡,我搞不清楚他到底是在爲他內心離棄信仰找藉口還是他的靈魂確實軟弱,亦或是長期被罪折磨得內心扭曲了,總之他難以停止犯罪。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會影響到如何決定紀律流程的進度。

有時候紀律執行的進度需要加速,可能意味著我們會跳過耶穌在《馬太福音》18 章中所描述的一到兩個步驟。聖經裡有兩個清楚的情況,適用於加速紀律執行的進度:(1)分裂教會;(2)公開的醜聞(例:在教會外的社群中使基督的形像受損或扭曲的罪)。根據第一條,保羅說:「分門結黨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多 3:10)。保羅在這裡想要有怎樣的流程,我們並不完全清楚。但是這些經文建議教會爲了全體的緣故,迅速果斷地對分裂者做出反應。

《哥林多前書》第 5 章描述了一個更快的流程,在這裡保羅讓教會迅速逐出一個身陷醜聞的人,他所行的在外邦人中也沒有。事實上,保羅甚至都沒有讓教會去警告此人,讓他有悔改的機會。他簡單地告訴教會「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v5a)。

爲何跳過悔改的問題,不給這人第二次機會?這並不是保羅對悔改和再給一次機會沒有興趣。而是他告訴教會逐出此人,以至於這個人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v5b)。顯然,如果此人能夠真正悔改,保羅也會給他回到教會的機會(見林後 2:5-8)。但是重點在於,他的罪已經眾所周知,而且讓公眾對基督評頭論足。因此,教會應該迅速在世界面前對公眾評價做出回應:「不可接受!基督徒不可以如此行!」

這麼說來,值得我們留意的是,在《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中這個人毫無疑問確實犯罪了。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不管怎樣,如果對於這個罪行是否真實的問題還存在疑惑,儘管這是一個醜聞的罪,教會也應該停下紀律流程,認真仔細調查此事,如同耶穌在《馬太福音》第 18 章所說那樣。比如說,教會不應該僅憑道聽途說就處理一個挪用公款(公開的醜聞)的罪,而這傳言可能只是世俗法庭受理 3 個月後由於證據不足而撤銷的案件。

那麼到底是哪兩個因素可以讓教會加速紀律執行的流程呢?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教會應該酌情加速紀律執行流程:(1)對於教會合一有非常直接的威脅;(2)此罪會在社區中對基督的名產生極大的損害。不存在一個精準的公式讓我們評估何時越界,而教會應該指定一些敬虔的長老來處理這些困難的問題。

出席和恢復

教會成員常常會想知道,一個被開除會籍、不允許領主餐的人是否能夠繼續來參加每週的聚會,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當如何與他們來往。新約聖經就這個問題有一些宣告(林前 5:9,11;帖後 3:6,14-15;提後 3:5;多 3:10;約貳 10),同時,不同的環境會要求不同的回應。但是我自己教會的長老們會有以下兩點建議:

  • 除非這個尚未悔改的人的出席會對教會會眾構成人身威脅,教會歡迎此人參加每週的聚會。除了坐著聽神的話,對人來說還有什麼更好的去處麼?
  • 通過被懲戒者的家庭,依舊可以實現聖經對家庭生活的責任(弗 6:1-3;提前 5:8;彼前 3:1-2),教會成員和被懲戒者的關係顯然會改變。他們之間來往的關係不再會是友誼上的來往,而應該專注在關於悔改的對話上。

當明顯的跡象表明,被懲戒者悔改了,那麼教會就應該有恢復會籍的流程。怎麼看出真實的悔改取決於之前的罪。有時候悔改是黑白分明的,比如一個人拋棄了他的妻子。對他來說,悔改就是回到她的身邊,簡單明了。但是有時候悔改並不意味著完全地勝過了罪,而是進入了一場與罪的爭戰中,尤其對於上癮的人而言。

顯然,關於真實悔改的問題是一個難題,需要智慧來面對。提醒必須和憐憫平衡。有時候我們確認悔改得通過所結的果子來看,但是不需要許多次(林後 2:5-8)。當教會決定恢復一位從罪中悔改的人成爲會員,回到聖餐桌前的時候,不應該談論所謂的試驗期或二等公民。相反,教會應該公開地宣告罪被赦免(約 20:23),確認悔改之人的蒙恩(林後 2:8),同時歡慶(路 15:24)。

爲何教會需要執行紀律?

當一個教會要開始執行教會紀律的時候,他常常會發現自己所需面對的是現實生活的境況:情況極其複雜,聖經裡沒有案例分析能夠幫助我們分析複雜的環境。何時需要正式的教會紀律?流程需要執行多久?犯罪的一方是否真實悔改了?等等問題不總是那麼清晰明了。

作爲會眾和領袖,在面對著一系列複雜難題的時候,必須記得教會被設立乃是爲了基督的名與榮耀,別無更高的目的。基本上,教會紀律是關於基督的名聲,當有人沒有行出基督樣式時,教會是否能夠持續確認其身份。罪和罪所在的環境變化多端,但是有一個問題永遠需要教會首先考慮:「這個罪人的罪以及我們對他的回應如何反映出基督聖潔的愛?」

畢竟,關心基督的名聲其實是爲了非基督徒的緣故。當教會未能執行教會紀律時,他們就開始和世界相像。他們好像鹽失了味,不如被人踐踏(太 5:13)。對於在黑暗中的世界來說,他們不再是見證了。

同時,關心基督的名聲也是關心教會其他的成員。基督徒應該希望更像耶穌,而教會紀律讓基督聖潔的形像保持清晰。每當紀律被正式執行,成員們就被提醒要更加關心他們自己的生活。公理會的雅各總結得很好[2]:「紀律的好處很明顯。它糾正退縮者,辨別僞善者,讓教會有一種健康的敬畏情緒,爲將來的守望和禱告增加動力,紀律證實人性軟弱的事實及其造成的結果,不僅如此,紀律也公開見證教會是如何反對不義的。」

最後,關心基督的名聲是關心罪中之人。在《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保羅知道把這人逐出教會是出於愛心,也是最好的行動,爲的是「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 5:5)。

爲何教會要執行紀律?爲了個人的好處,爲了非基督徒的好處,爲了教會的好處,爲了榮耀基督[3]。記住這些基本的目標會幫助教會和長老們克服一個個艱難的事件,認識到神的智慧和愛終將得勝——哪怕我們的智慧和愛是那麼的少。

註釋

  1. John Angell James, Church Fellowship or The Church Member’s Guide, excerpted from volume XI of the 10th edition of the Works of John Angell James, 53.
  2. James, Christian Fellowship, 53.
  3. See Mark Dever, Nine Marks of a Healthy Church (Crossway, 2004), 174-78.


翻譯:何之是。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A Church Discipline Primer.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4-12-05
期刊
教會紀律
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