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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長老職分

編注:以下內容根據 D. A. 卡森(D. A. Carson)在國會山浸信會(Capitol Hill Baptist Church)的一個講座整理、編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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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不貪財;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裡。(提前 3:1-7)

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監督既是 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樂意接待遠人,好善,莊重,公平,聖潔自持;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多 1:6-9)

在深入討論這兩段經文之前,我或許應當先說明:在新約時代,教會實際上只有兩種明確的職分。其中一個職分是長老(elders),也被稱爲牧師(pastor),又被稱爲監督(overseer,在古英文中譯作「主教」[bishops]);另一個則是執事(deacons)。之所以認爲「牧師」「長老」「監督」指的是同一個角色或同一個職分,主要源於這些稱謂在一些經文中的緊密關聯,例如《提多書》1:5–7和《彼得前書》5:1–2。

這一點早已爲人所認識。那位傑出的聖公會學者 J. B. 萊特富特(J. B. Lightfoot)曾在他的《腓立比書註釋》中,用相當篇幅論證這一觀點。直到第二世紀,「主教」(即「監督」)才從中分化出來,成爲第三種職分。

「牧師」一詞源自拉丁文,意爲「牧羊人」。在猶太人的隱喻用法中,這個詞包含著權柄、看顧羊群、引導、滋養、保護與治理等含義。「長老」這一稱謂則源自會堂和鄉村背景,強調成熟與(人們所期待的)智慧;而「監督」一詞則突出了治理與管理的正當角色。這三個稱謂都不可或缺,因爲這項職分的工作本身是複雜而整合的。

現在,我們回到前面兩段經文。

這些經文教導我們:基督教會中長老/牧師/監督的首要特徵,是他的生命持續反映出基督徒的價值觀、道德、行爲與正直——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從某些方面來看,這份清單之所以顯得不同尋常,恰恰在於它的「平凡」。換言之,其中並未提及超凡的智力、個人魅力、強大的氣場,或諸如此類的特質。基督的僕人應當溫柔,不醉酒等等。這份清單正是因其平凡而顯得非同尋常。

確實,除了極少數的例外,這裡所列出的所有資格要求,在新約聖經的其他地方也同樣是針對所有基督徒的要求。例如,長老應當樂意接待客旅,而《希伯來書》13章也同樣要求所有基督徒都要這樣做。

這意味著,牧師必須在自己的生命中,活出並體現那同樣要求於所有神子民的美德與恩典。這裡只有極少數條目不是給到所有信徒的要求,即:「初入教的不可作長老」和「善於教導」。除此之外,其餘一切都是所有信徒的責任,而不只是信徒中牧者的責任。

我們必須迅速瀏覽這份清單中的各項資格。在《提摩太前書》3:2 中,保羅以「無可指責」作爲資格清單的開頭——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無可非議。但這並不意味著此人是完全無罪的;聖經中有太多經文反對這種期待。它的意思是:在他的生命中,沒有那種眾人皆知、且足以成爲其把柄的明顯矛盾或缺陷。

其次,他必須是「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在某些方面,這是整份清單中最困難、也最具爭議的一條資格,歷來有多種不同解釋。

有些人認爲,這意味著此人必須已婚——必須是一位丈夫。這種解釋極不可能成立。顯然,保羅當時並未結婚,而主耶穌也從未結婚。在《哥林多前書》7 章中,保羅承認在事奉中單身具有某些優勢。我在加拿大西海岸一間教會擔任主任牧師時,就是單身,那確實帶來了各種好處。當然,也有一些不利之處。但就我投入的時間、晚間探訪、以及在信徒家中能找到人的探訪安排而言,單身確實有極佳的優勢。因此,單身在事奉中確有其益處,不應被輕看。由此看來,這節經文幾乎不可能是在規定長老必須結婚。

也有人認爲,這節經文暗示長老/牧師/監督在妻子去世後不得再婚。這種觀點認爲,既然他必須是「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那麼無論他活多久,都只能有這一位妻子。這種解釋同樣不太可能。在《羅馬書》7章中,保羅明確指出,在配偶去世之後,與一位基督徒再婚並非不光彩的事;他也絲毫沒有暗示,這種做法在長老身上是不可接受的。

還有人認爲,這節經文教導說,離過婚並再婚的人不能擔任長老。聖經確實在多方面警告人不要離婚。但同樣重要的是,我們不可將離婚視爲眼中最嚴重、不可赦免的罪,或是干犯聖靈的罪。有些人試圖規定:凡生命中任何時候離過婚的人,都不得成爲福音的僕人。按此邏輯,一個人即便曾犯下殺人罪,在服刑出獄並悔改歸主後,仍可成爲福音的僕人;但若他曾離婚,就永遠不能進入事奉——這無形中將離婚塑造成了某種不可赦免的罪。

在我看來,離婚之所以會使人失去事奉資格,是與我們先前討論過的範疇相關的:長老「必須無可指責」。這關乎可信度的問題;或者正如後文所說,「他必須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如果一個人的婚姻生活已經破裂,三個月後他卻覺得自己有資格重返事奉,這實在令人擔憂。畢竟他已經悔改了,而福音不就是關乎赦免嗎?顯然,聖經對此有著比這更嚴格的要求。

離婚既不是終極的罪,也不是不可赦免的罪;然而,它確實可能使一個人失去事奉資格,正是因爲它極大地損害了一個人的可信度,削弱了他話語的說服力。關於這一點我還可以說得更多,但「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這條資格的核心含義並非指離婚。

還有一種解釋認爲,這節經文的意思是:長老不可多妻,也就是說,不可同時擁有兩位或以上的妻子。對此的反對意見是:在基督教會中,幾乎沒有人同時娶兩三位妻子,那爲何還要特別提出這一點?而且有人指出,在第一世紀,多妻制並不算常見,既然如此,爲何還要特別規定?

然而事實表明,第一世紀的多妻現象比許多人想像的要普遍,尤其是在那些自認爲超越一般規範的社會階層中。大希律就有過十位妻子。當然,他並非同時擁有她們——因爲其中兩位被他殺害——但他確實在同一時期擁有多位妻子。在貴族階層以及帝國邊緣地帶(如路司得一帶),多妻制並不罕見。即便在今天的非洲,你也會發現,在某些部族中,多妻制依然相當普遍。你擁有的權力越大——例如你是酋長——就越可能擁有多位妻子。妻子的數量往往與你的公眾身份相連,幾乎成了職分的一部分;所以,如果你是一位酋長,那麼你很可能擁有四、五位妻子。當然,首先你負擔得起;其次,在那樣的文化中,多妻幾乎成了一種「領袖資格」。但在教會中,情形正好相反:多個妻子會取消你擔任領袖的資格。

設想今天有一位基督徒見證人進入這樣的部族中事奉,結果這個部族中有許多人歸信了基督,甚至包括酋長本人。那麼,這位部族酋長是否就自然成爲地方教會的領袖呢?按照保羅的教導,並非如此;恰恰相反,這正是被明確排除的情況。

世俗社會中是個領袖並不意味著他就自動有資格在地方教會中擔任領袖。從某種派生意義上說,這一點對我們同樣切中要害。有時你會發現,在一些「精英教會」中,成員裡有不少中高層管理者,於是人們便理所當然地認爲:既然這些人在更廣泛的文化中是領袖,他們在地方教會中也理當是領袖。有時,最堅信這一點的,恰恰就是這些社會精英自己。必須承認,這樣的人有時反而會成爲地方教會中的一大麻煩。

事實是,如果他們不符合聖經所設立的資格要求,那麼無論他們在教會之外擁有多麼耀眼的履歷,都無權在教會中擔任長老/牧師/監督。就保羅在此所討論的具體問題而言——也就是多妻制——有多個妻子的人顯然被直接排除在外。

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在聖經中,婚姻不僅是一種社會制度,更是一種模式、一種「預表」,用來指向基督與祂的新婦——教會——之間的關係;而基督並沒有許多新婦、許多教會。婚姻預表的是基督與祂百姓,也就是與教會之間的關係。因此,在丈夫與妻子、在婚姻結構中,應當彰顯某種關於基督與教會的真理——不僅是忠誠與正直,也包括一夫一妻的獨一性。無論如何,保羅明確排除了多妻者擔任長老/牧師/監督的可能。

接下來的三項資格——「謹慎」「自守」「端正」——都與生命的有序性有關。「謹慎」喚起的是清醒、穩重、自持的概念,而非走極端;它與所謂的「禁酒運動」毫無關係。接著,經文說牧者必須「自守」,因爲在教牧書信中我們也讀到,神賜給我們的不是膽怯的心,乃是剛強、仁愛、自守的心。「端正」這個詞在當今文化中有時帶著負面含義,聽起來似乎有些自命不凡,但這裡的意思並非如此;「端正」指的是一個人能自然贏得他人的尊重。

清單中的接下來兩項資格與基督徒的見證密切相關:「樂意接待」以及「善於教導」。基督教的長老/牧師/監督不可是隱士或遁世者,不可總想與人隔絕。一個牧者若只是博覽群書、思想嚴謹,卻只能在抽象層面「愛教會」,卻無法忍受與具體的人相處,這是行不通的。事奉本質上關乎觸及人的生命。

關於「善於教導」這一條,我們稍後還會更深入地討論;但至少在這裡可以指出,這一標準預設了對真理、對神的認識,以及傳達這真理的能力。有時你會遇到一些表達能力極強的人,卻沒有什麼實質內容可以傳達;反過來,也有人知識極其豐富,卻完全無法讓人明白。無論哪一種情況,都不符合這一職分的要求。「善於教導」預設了對聖經及聖經中之神的認識,並有能力將這些認識傳達給他人。

接著看第3節:「不因酒滋事。」這不僅意味著不醉酒,也意味著不受任何成癮的轄制。作耶穌基督的僕人,就不可再作任何其他事物的奴僕。隨後是「不打人,只要溫和」——即有耐心、仁慈、寬容;不爭競、不好鬥。有些人不僅隨時準備爭鬥,甚至樂在其中——尤其是在某些基要主義背景中,衡量「正統」的方式,往往不是爲真道竭力爭辯,而是在信仰問題上好爭好鬥。因此,在這一點上,認真閱讀《提摩太後書》2:22–26 這樣的經文就顯得格外重要: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慾,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惟有那愚拙無學問的辯論,總要棄絕,因爲知道這等事是起爭競的。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地待眾人,善於教導,存心忍耐,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 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叫他們這已經被魔鬼任意擄去的,可以醒悟,脫離他的網羅。(提後 2:22-26)

你看見那個形像了嗎?那不是一個軟弱的人,而是一個敢於站出來教導的人;但同時,他的自尊心(ego)也不是隨時處在緊繃狀態,以至於一旦受到挑戰就情緒失控、大發雷霆,或是將對方通通定罪,然後繼續以「治理教會」爲名推進自己的議程。長老的生命中容不下這種態度;他應當有捨己,也應當有堅定且不動搖的溫柔。

此外,長老/牧師/監督還必須「不貪財」。耶穌基督已經應許祂所有的門徒,必賜給他們足夠滿足需要的供應。因此,教會領袖必須對物質需要表現出某種程度的「不在意」,因爲他們信靠基督。

地方教會中最糟糕的局面,莫過於教會抱著這種心態:「主啊,你讓他保持謙卑,我們來讓他保持貧窮」;而傳道人則抱著這種想法:「我要從這群自私的會眾身上榨取我能得到的每一分錢,他們根本不知道我爲他們付出了多少。」最理想的情況則是:會眾將慷慨供養一位事奉者視爲特權,好使他能專心從事事工;而傳道人自己則對此並不在意——從某種意義上說,他超然於金錢。

在事奉中,有一種深刻的意義在於:你並不是在爲某人「所做的工作」付酬。我在事奉中做過的一些事——主持某些葬禮、處理某些極其悲慘的處境——無論給多少錢,都不足以「支付」其代價。事實上,教會是在支持一個人,好使他能自由地投身於事奉。在這樣的框架下,你既不希望他爲下一頓飯發愁,也不希望他認爲:「鑑於我作爲這間教會領袖的重要性,你們理當付給我這麼多錢。」

在某個層面,《提摩太前書》2 章和 5 章的原則合在了一起:他不貪財,但他配得「加倍的敬奉」——「敬奉」一詞在這裡常用來指「供養」——也就是「配得雙倍的供養」,尤其是那些勞力傳道教導人的。

接著,在第 4 和第 5 節中,我們得到告知長老/牧師/監督「必須好好管理自己的家」。第 5 節讓人想起《馬太福音》中關於才幹的比喻(太 25:14–30):如果你在較小的範圍內都不能勝任,怎麼能指望你在更大的範圍內勝任呢?

這個原則賦予了基督徒家庭極其莊嚴的尊貴。並不是所有的男人都適合在教會中作長老,但大多數男人都應當在家中履行長老的職責。在那個領域中,他們的責任是相似的。我希望看見教會中的長老在家中帶領家庭敬拜,教導兒女認識神,認真思考榜樣與管教的模式,因爲正是這些事,顯明了他們在教會中承擔類似職分的資格。

從屬靈的角度來說,最糟糕的基督徒家庭是那種「高姿態、低表現」的家庭;最好的則是「低姿態、高表現」的家庭。我這樣說,是出於對我父母的感恩與敬重。我的父母從不自視甚高;在許多方面,他們覺得自己是失敗者,部分原因是他們經歷了魁北克那些艱難的歲月,當時事工幾乎看不到果效。然而,在我一生中,我不記得有哪一天我父親的禱告少於四十五分鐘;而且我們知道,他是在爲我們、爲教會、爲他的事奉禱告。深深刻在我記憶中的畫面,是我母親坐在廚房裡,膝上攤開著聖經。父親從未因自我而成爲我們的威脅;他根本不在那個層面上運作。當我離開家時,我從未能將他們當作「老古板」或「僞君子」,因爲我一生都在見證他們生命的正直。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長老的兒女必須都是虔誠的基督徒呢?在我一開始提到的那段經文(即《提多書》1:6–9)中,有一節經常被用來支持這種看法。我認爲《新國際版》在這裡的翻譯並不准確。該譯本將《提多書》1:6 譯爲:「作長老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

這是否意味著每一位領袖的孩子都必須是基督徒?如果你回答「是」,那麼是從幾歲開始?兩歲?五歲?十七歲?事實上,這裡所用的那個詞——「信主的」——在原文中是一個形容詞,在許多地方被譯作「忠實的」。而且,在第一世紀的社會美德清單中,當道德特質被列舉出來時,這個詞一貫具有這樣的含義。

我認爲,這段經文的意思並不是說孩子必須已經得救——畢竟,恩典並不隨著基因傳遞——而是說,歸根結底,他們必須是忠實的、守規矩的,不是放蕩的,也不是嚴重悖逆的。

這節經文並不意味著傳道人的孩子必須毫無罪性、完美無缺;也不意味著他們不能做出一些相當愚蠢、甚至不道德的事情。真正的問題在於:這位弟兄如何治理他的家?施行了怎樣的管教?給予了怎樣的鼓勵?而這些長處,又如何反映在孩子們的品格與忠心之中?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當孩子離開家、成年並脫離父親的管教範圍時——即父親已無法對他們施加控制時——他們就必須個個都成爲公開生活中毫無瑕疵的優秀信徒,否則父親就失去全職事奉的資格。即便在他們仍是孩子且住在家中時,經文所要求的也不是他們必須悔改信主或達到某種完美狀態,而是那種能塑造出「忠實」兒女的父母管教。這需要展現一種極其稀缺的恩賜:基督徒的常識——並伴隨著恩典、分寸、管教與鼓勵;有時需要拉緊繮繩,有時也許還需要對那「受教之位」動用一下「教育委員會」的板子,以此塑造出「忠心」的孩子。

這種榜樣與管教的結合之所以重要,是因爲教會的帶領同樣需要這一切。若你在家中都做不到,就更不可能在教會中做到。如果一個人顯然已完全失去了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控制——如果孩子十三歲卻成了社區裡的小霸王——那麼,這個人就失去了在教會承擔公開事奉的資格。這正是經文所說的。

第 6 節告訴我們,「初入教的不可作長老」,免得他自高自大,跌入更深的沉淪。倉促的提拔往往意味著災難;他會落在與魔鬼相同的審判中,因爲魔鬼本身就是因驕傲反叛神而墮落的。

不過,這仍然是一個相對性的範疇。舉例來說,在《使徒行傳》中,保羅走遍今天土耳其南部一帶並建立了多間教會,回程時他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從時間線來看,那些基督徒信主不可能超過幾個月;然而根據敘事,保羅依然在各處選立長老。顯然,在國會山浸信會(Capitol Hill Baptist Church)這樣的教會中,任命這樣的人作長老是不合適的,因爲這間教會中有很多信主多年且經驗豐富的基督徒。

我成長於加拿大法語區。在那些艱難的年頭裡,直到 1972 年,在 655 萬人口中,福音派教會總共只有約 35 間;其中僅有一兩間主日聚會人數超過三、四十人。這些都是規模很小的事工,多半依賴加拿大英語區教會的資金支持。但在 1972 年到 1980 年的八年間,那 35 間教會增長到了約 500 間。我曾到法語區的一間教會講道,發現會場裡沒有一個人信主超過十八個月。在那種背景下,長老往往是那些信主十六或十八個月的人,因爲他們在主裡已經比全教會其他人都「年長」了。

因此,在這種宣教式擴展的處境中,「初入教的」,其含義與在一間歷史悠久的教會中並不完全相同。但即便如此,長老「不可是初信的」仍然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只是需要因處境而有不同的應用。

最後,我再補充幾項在這份清單中沒有直接提到、卻來自其他經文的重要特質。《提摩太前書》5:21 提醒提摩太務要避免偏心、徇情面。其結果是:領袖有時不可避免地會感到孤單。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更容易相處、也更偏愛的性格類型;但教會領袖無權放縱這種偏好。教會的帶領必須不偏不倚,不能搞小圈子。

更廣泛地說,《提摩太前書》6:11–12 要求基督徒長老追求一切屬靈美德;而在《提摩太後書》2、3、4 章中,保羅告訴教會領袖要預期嚴峻的困難,並在其中堅持不懈、毫不動搖地忠心到底。若你以爲這是條輕鬆的路,那不如去當宇航員,去做點輕鬆的事;千萬別來當基督教牧師。

現在我要轉向那一項獨特的資格:「善於教導」。它在這份清單中之所以顯得特殊,是因爲它並不是對所有信徒的要求(除非是在一種最寬泛的意義上,說所有基督徒都應當在某種程度上「教導」別人;但顯然不是《雅各書》3:1 所指的意義——那裡明確指出,教會中不應當有許多作師傅的,因爲他們知道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這是唯一一項從未要求執事必須具備的資格。換言之,執事可以教導,但教導並不是他作爲執事這一職分所必需的內容。

順便一提,有些譯本把這裡的希臘文表達譯作「受教的」,而不是「善於教導」。我不打算在這裡花時間解釋爲什麼我確信後一種譯法才是正確的。我只想就這一資格說兩點。

首先,有些人認爲新約中存在兩種不同層級的長老:一類主要負責行政管理,另一類主要負責教導。這一區分完全建立在一節經文之上,即《提摩太前書》5:17:「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爲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因此,有人主張這裡存在兩個層級的長老:一類是管理教會事務的長老,另一類是「尤其是」(和合本譯作「更是」)那些在此之外還具備教導恩賜的長老。對此,我有兩方面的保留。

第一,這是整本新約中唯一一處似乎可以被理解爲支持這種觀點的經文。我不太願意僅憑這一處經文,就把某種教會體制強加在教會的良心之上——並不是說一件事必須被反覆說多次才是真的,而是說,一件事至少要被說不止一次,我才能確信自己真的理解正確。

舉個例子,《哥林多前書》15 章中提到「爲死人受洗」的人。摩門教徒自以爲很清楚那是什麼意思,但我並不確定我知道。事實上,在教會歷史中,對這句話至少有四十種不同的解釋。這種解釋的紛繁複雜源於幾個原因:這句話只出現了一次(沒有平行經文可供參考),語法上存在不止一種可能性,而且這個表達本身就有些晦澀。我或許能把可能的解釋縮小到三種,但即便試著猜測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我也沒有權利把自己的判斷強加在教會的良心之上。

同樣地,《提摩太前書》5:17 中相關的表達只出現了一次,這讓我對僅憑這一節經文推導出一整套教會結構持非常謹慎的態度。

第二,這一節中譯作「尤其是」的詞,並不是在指向一類獨立的長老群體,而是強調所有長老都必須做的事:「那些管理教會事務的,確實就是那些教導、宣講上帝之道的人」——大致可以這樣理解。

你要明白,在新約中,治理教會的權柄並不是首先源於某種獨立的職分權威,而是通過神的道來施行的權柄。這一點怎麼強調都不爲過。我們順服牧師/長老/監督,並不是因爲他們是牧師/長老/監督,「有這個職位」於是他們在上、我們在下——他們是行政管理者,我們就得服從;然後再另外有一些人負責教導。並不是這樣。

真正的觀念是:他們在事奉中所行使的權柄,正是服事上帝之道的權柄。因此,如果他們自稱是在教導上帝的道,卻明顯在支持錯誤的教訓,你完全有權利質疑他們,因爲他們並不是站在上帝之道之上,而是在上帝之道之下。但如果他們確實忠心地教導上帝的道,那麼敬虔的基督徒自然會看見,真正的權威在於那道本身,在於那道的主。即便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長老因忠心教導上帝的話而逐漸積累起極高的公信力和一種事實上的權威,其根基仍然是在上帝的道上。

因此,教會中權柄的施行,與其說是與職分本身相關,或僅僅是行政領袖的運作技巧——儘管在任何大型組織中,確實需要各種不同形式的管理——不如說,權柄的源頭在於神的道。正是在這樣的框架中,那些能夠清楚解釋、恰當應用這道的教師興起,使信徒心裡說:「是的,這就是神的心意。」

第二點是:當你考察「教牧書信」以及其他相關經文中關於教導權柄的教導時,你會發現,長老的教導與宣講,總是將清楚的宣告與卓越的榜樣緊密結合。二者從不分離。你不僅在「教牧書信」中看到這一點,在其他經文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彼得前書》5 章中,彼得這樣寫道:

我這作長老、作基督受苦的見證、同享後來所要顯現之榮耀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 神的群羊,按著 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爲貪財,乃是出於樂意;也不是轄制所託付你們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樣。(彼前 5:1-3)

因此,你不僅強調監督,也強調榜樣。

對於全職傳道人,還有一項我絕不敢忽視的資格。教牧書信特別強調領袖身上應當有顯而易見的屬靈成長。請看《提摩太前書》4:14–16——「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就是從前藉著預言、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賜給你的。這些事你要殷勤去做,並要在此專心,使眾人看出你的長進來。你要謹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訓。」

如果你的牧師五年後在神話語的知識、講道和教導能力上沒有比現在更爲突出,或者他現在的水平沒有比三年半前剛來時長進,坦白說,他一定出了什麼問題。他在思想、閱讀、理解以及應用和傳講聖經的能力上,都應當不斷成長。你應該能在他身上看到明顯的聖潔成長,且更效法基督;也就是說,一方面體現在他的生活上,另一方面體現在他的教義上。傳道人絕不應該是停滯不前的人。

有趣的是,新約中另外兩個主題有時也會交織在論及屬靈領袖的經文中。首先是「頌讚」(doxology),即對神的讚美;其次是「末世論」(eschatology),即對末後的期盼,這能讓萬事都保持在某種正確的透視之下。讓我舉一兩個例子。在《提摩太前書》6:11–16 中,保羅寫道:

但你這屬神的人要逃避這些事,追求公義、敬虔、信心、愛心、忍耐、溫柔。你要爲真道打那美好的仗,持定永生。你爲此被召,也在許多見證人面前,已經作了那美好的見證。我在叫萬物生活的 神面前,並在向本丟彼拉多作過那美好見證的基督耶穌面前囑咐你:要守這命令,毫不玷污,無可指責,直到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顯現。到了日期,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就是那獨一不死、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是人未曾看見、也是不能看見的,要將他顯明出來。但願尊貴和永遠的權能都歸給他。阿們!

所有這些勸勉正是領袖應有的樣式。保羅希望提摩太能竭力奔跑到末了——這就是末世論;因爲神自己是絕對榮耀的——這就是頌讚。這類關聯相當常見:我們讀到關於領袖及其應有樣式的教導,然後領袖在基督再來和最終審判的亮光中,特別是在神純粹的榮耀、威嚴和奇妙的亮光中,被審視或進行自省。另一段結合了這些主題的經文是《哥林多後書》4:7–18。請在空閒時閱讀,你就會明白爲何這些主題會聯繫在一起。

事奉本身不是目的。事奉的使命是預備神的整個教會迎接基督的再來。此外,耶穌基督福音的服事者——長老/牧師/監督——從事這份事工不應是爲了獲取個人的稱讚,而是爲了將榮耀歸給神。

最後,我還要提供一點反思。這一點源自新約的許多經文,但無法僅憑其中某一段經文就推導出來。若要詳細論證這一反思,可能需要引用十五到十八段經文,但即便我現在無法提供所有證據,做一個簡短的總結或許也是有益的。

在新約中,任何一個地方教會應該有多少位長老/牧師/監督?這個問題引發的答案相當複雜,部分原因在於新約的一些術語與我們今天的用法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在新約中,單數的「教會」一詞通常與城市聯繫在一起。我們會讀到在耶路撒冷的教會、在以弗所的教會、在羅馬的教會。然而,複數的「教會」一詞則與更大的地理單位相聯繫:在猶太的眾教會、在撒馬利亞的眾教會、在小亞細亞的眾教會。今天我們不再做這種區分:例如,我們會說在波士頓的眾教會,或是在芝加哥的眾教會。但在第一世紀,不僅城市規模比我們要小,而且教會論術語的分佈也略有不同。

耶路撒冷的教會是由一個單一「教會」組成的:當時教派還沒有被髮明出來。但是,儘管有一段時間基督徒可以在所羅門廊下這樣的大型場所聚會,但沒過多久,這種場所就不夠用了,一是因爲人數變得極多,二是因爲面臨猛烈的反對。這意味著耶路撒冷的這一間「教會」很快就分散成了許多家中的小組。以弗所的情況也是如此。儘管基督徒稱之爲在以弗所的「教會」(單數),但並沒有一個實體聚會場所。這一間以弗所教會的所有成員都在不同的地點、不同的聚會中見面。

沒過多久,基督徒的人數就多到沒有任何一處場地適合舉行單一的聚會。顯而易見,他們不能租用競技場——也就是不久後他們被投餵給獅子的那個「鬥獸場」——所以他們在各個家中聚會。結果,我們所稱的古代世界的「家庭教會」,在某些方面的功能有點像我們現在的獨立「教會」,只不過我們現在的地方教會通常比他們的「家庭教會」更大,有時甚至大得多。但對他們而言,一個城市裡所有的「家庭教會」構成了那個城市的「教會」。至於那一個「教會」的長老是如何分佈的,我們無法確知。也許較小的家庭教會各有一位長老;也許較大的家庭教會有幾位長老。我們確實不得而知。

從這些術語的現實情況中,產生了兩三種相互競爭的模型。特別是長老會(Presbyterian)的觀點認爲,特定地區所有的長老——尤其是教導長老們——構成了一個團體(presbytery),該團體作爲一個整體對該地區所有的地方教會擁有某種控制權。但還有另一種觀點,是我個人覺得更契合聖經所說的。但爲了解釋這一點,我需要建立一個更大的框架。

在新約中,最終的權柄在許多情況下屬於會眾。例如,在《哥林多前書》5 章中,有一個教會紀律的案例是提交給全體會眾的,無論這一程序是否由長老發起。同樣,在《馬太福音》18 章中,主耶穌堅持認爲,當事情到了關鍵時刻,你要告訴教會。你要告訴教會——因爲不僅全教會中存有智慧,而且全教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事實上,在新約中,教會的權柄與長老/牧師/監督的權柄之間,始終維持著一種持續的張力。之所以存在這種張力,坦白說,是因爲任何一方都可能出問題。因此,在《哥林多後書》10–13 章中,保羅指出教會中有一些領袖應當被教會革除。如果教會不執行這項紀律,那麼等他到了那裡,他作爲使徒將會採取行動移除他們。另一方面,也有像《希伯來書》13 章這樣的經文,其重點在於順服領袖。畢竟,教會作爲一個整體也可能偏離正路,或者更普遍地需要教導和訓練。領袖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事實上,有時領袖也必須接受教會紀律,所以新約的模式中始終存在著這種張力。

假設長老的權柄與教會的權柄之間這種持續的張力是必要的,我們要提醒自己一個事實:今天的「教會」規模各異,從只有一位長老/牧師/監督的小型「家庭教會」,到像耶路撒冷教會那樣可能有數千人且有許多位長老的大型教會。據我所見,並沒有絕對的聖經原則要求大型教會必須具備特定數量的長老,或是規定長老必須佔會眾的一定比例。當然,人們可以有理據地辯稱,人數多更安全;更合理的是,我們應當主張不要任命那些不合格的人擔任長老。或許可以準確地說,新約傾向於在教會中設立多位長老,但人們立刻會想起,新約的地方「教會」可能由眾多的「家庭教會」或聚會組成。今天一間擁有許多位長老/牧師/監督的大型「教會」,其信徒人數很可能輕易超過古代整個城市中的基督徒總數。如果主張這樣一間教會的治理模式是不恰當的、他們的牧師非得加入一個「區會」與其他教會聯結,這就超出了聖經的明確教導。無論如何,顯而易見的是,長老/牧師/監督受託負責地方聚會的全面監督、引導和教導神的話語,但地方聚會仍需集體對長老負責。

還有很多話可以談,但這些關於聖經如何論述該主題的觀察,可以作爲進一步反思和討論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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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問:既然擔任牧師的前提是「善於教導」,那爲什麼這麼多神學院要把學位授予那些根本不會教導的人?我的意思是,我們都坐過那些教會的講台下,心想:天哪,這傢伙是從哪兒冒出來的?誰給他的文憑?是因爲害怕嗎?還是爲了錢?學校不想虧損,還是院長怕丟了飯碗?

我敢肯定,在某些情況下,你提到的這些因素都存在。但另一方面,我認爲必須說明的是,至少在自由教會或浸信會傳統中,並不是從神學院畢業就能成爲牧師。也就是說,神學院教育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在按立之前,必然會在地方教會經歷一段試驗期、訓練期或實習期——名稱各異。但按立是由教會執行的。你所指的那些人,最終都是由某間教會按立的。換句話說,讓他們走到這一步,教會也負有共同責任,因爲沒有任何規定要求教會僅僅因爲某人神學院畢業就必須按立他。此外,神學院培養的人才不僅限於牧師,有些人受訓是爲了擔任基督教機構的其他角色(例如編輯、寫作、講座、輔導等)。但我確實同意你的看法,許多神學院確實需要更加強調如何教導好神的話語。

問:在新約經文中,哪裡能找到像我們今天看到的「主任牧師」(Senior Pastor)或「帶領牧師」(Lead Pastor)的概念?

卡森:如果你所謂的「主任牧師」是指一個獨立的職分類別,即一種完全不同於「牧師」的身份,那麼顯然新約中沒有任何關於該職分的憑據。但是,當你擁有一群長老、一群牧師、一群監督時,根據事情的本質,必然會有人比其他人更資深,無論是因爲他們任職時間更長,還是因爲他們經驗更豐富、知識更廣,或是因爲他們更善於教導神的話語。因此,這種功能性的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在新約篇章中也是如此。例如,提摩太受囑咐去尋找那些能夠學習基督教基要真理並傳給他人的人。這意味著在地方教會內部應當存在某種門徒訓練。那麼在功能上,你就擁有了資深長老和受訓長老。所以,這種功能上的區分本質上並沒有錯。那些堅持長老團必須實行絕對民主結構、認爲委員會中每個人的權柄都完全對等的人,不僅忽視了新約所證實的勝任程度與成熟度的差異,而且忘記了歸根結底,權柄不在個人,而在神的話語。必然地,這一事實表明,那個最瞭解聖經並教導得最好的人,無論是否被正式授權,最終往往會擁有更強的功能性權威。如果這種權威被正式化,那麼他就會被教會認可爲「主任牧師」(無論是否使用這個頭銜)。這並不意味著他無所不知,或在每個主題上都是最好的老師;但總的來說,就其經驗、榜樣、聖經知識以及教導神話語的能力而言,那個人實際上會成爲主任牧師,即使他沒有那個頭銜。

問:教會是如何從新約中「執事」與「長老/牧師/監督」之間相對簡單的劃分,演變爲今天許多宗派占主導地位的三級職分(即:主教、牧師、執事)的?

卡森:這些變化由多種原因促成。第一步發生在第二世紀早期。當時教會擴張極快,基督徒樂於接納大量的巡迴教師,這些教師在一個地方傳播基督教信仰後便前往下一站。此外,這在文化上也是被認可的,因爲當時有很多巡迴「哲學家」通過這類巡迴講學來謀生。但最終,這些巡迴傳道人中有些被證明是異端或接近異端。或者,同樣可悲的是,有些在教義上正統的人變得貪婪成性。最終,教會針對此類問題制定了相應的規則。

有一份著名的文獻寫於第二世紀初,即最後一份新約文獻寫成幾年後,名爲《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其中就處理此類情況給出了幾條規則。如果一個巡迴教師路過並想待上三天以上,不要信任他。如果他要錢,不要信任他。你可以給他提供食宿,但如果他要錢,他很可能是一個騙子。最重要的是,如果他不堅持我們那可稱頌之耶穌的榮耀福音,即使他形式上遵守了其他規定,也不要信任他。

這類規則的存在暗示了問題的嚴重程度。因此,隨後發生的事情幾乎是可以預見的。我親身去過世界上一些教會擴張極快的地區,大量不成熟的信徒極度需要嚴肅的教導。有時在某個狹小的地理區域內,你會發現比如三十間教會,其中大部分的教導都極其匱乏。但在這些教會中,可能有兩三間的牧師確實比一般的牧師更有見識、受過更好的訓練、更有辨析力且博覽群書。很快,其他人就會向他們請教。這兩三位更成熟的牧師很快就會對那些恩賜較少的牧師和教會產生顯著的(即使是非正式的)影響力。還有誰能保護這些弱小、不成熟的教會免受危險教師的侵害呢?可以想像,那些規模較小、實力較弱的教會領袖會對一個巡迴者說:「你看,我不知道該不該接待你。你去見那邊的吉姆牧師吧,跟他聊聊,如果他說你沒問題,你就沒問題。」於是巡迴者就去找吉姆牧師進行審覈。那麼實際上,吉姆牧師現在就在對該地區的其他人行使一種「否決權」。他正在成爲第二世紀意義上的「主教」。

因此,主教很快被視爲界定教義並在某種意義上保護其轄區內教會的人。不出所料,到了大約公元 115 年到 120 年左右,伊格那丟(Ignatius)甚至宣稱「主教在哪裡,教會就在哪裡」。你無法想像任何新約文獻會說出這種話。然而,無論促成這些發展的動機多麼純正,平白的歷史現實是,教會現在被一個雛形中的權力結構所累,這個結構會吸引越來越多的權威。理解隨後幾個世紀裡發生的進一步演變並不難。

問:鑑於《提摩太前書》3章對誰該擔任長老有明確教導,爲什麼情況會變得如此混亂,以至於有時牧師和他的妻子承擔了教會的領導權?

卡森:要全面回答這個問題,必須查考本次初步綜覽範圍之外的大量經文。換句話說,你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一個相關課題,即聖經關於男女在教會和家庭中角色的教導。即使我們盡可能考慮到對同一組文本的不同詮釋,也很難避開一個令人尷尬的結論:現行的實踐和對聖經的詮釋,往往更多地取決於那些悄然但有效地將聖經「馴化」的流行文化立場,而非對聖經本身進行嚴謹和敬虔的研究。不過,這些問題與今日的主題略有出入,所以我暫且將其擱置一側。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Defining Elders.

作者: D. A. Carson
2026-02-04
教會治理
職分
教牧神學
權柄
長老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