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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按:我們向史瑞納(Thomas R. Schreiner)和亞歷克斯·斯特勞奇(Alexander Strauch)兩位學者提出「聖經允許女執事嗎?」這個問題。你將在下面看到亞歷克斯的答案,以及史瑞納的回應。(點此閱讀史瑞納的答案和亞歷克斯的回應)
爲要明確《提摩太前書》3:11 中「女人」(譯註:和合本譯爲「女執事」,本文從原文譯爲「女人」,下同)的身份,我們首先必須準確界定第 8 節中的執事。從教會咖啡臺的服侍到地方教會的治理團隊,種種說法都有人提出過。
根據最新的詞彙研究,我主張我們應將《提摩太前書》3:8 中的希臘詞diakonoi翻作「助手」,而非「執事」或「僕人」。這樣我們可以一目瞭然地明白diakonoi的作用,並且與前文有關監督(episkopoi)的內容契合。這些管理人員被任命爲「助手」(diakonoi),因爲他們和episkopoi之間有密切、相互依賴的關係。
保羅最有可能採用的就是diakonos的這種特別用法,正如克拉倫斯·阿甘三世(Clarence Agan III)簡明扼要的解釋:因爲這個詞更好地描繪了保羅心中所設想的中介職能。他在設想一個角色,這個角色參與其中,可上可下——順服在長老的權柄之下,在需要執行任務的時候,又對會眾享有權柄。而Diakonos提供了一條清晰的路線來說明此點,同時,根據執事所擔負具體任務的性質,又保留了靈活性。[2]
相較於未經定義的「重要僕人」(leading-servant)或是「聖餐服侍人員」(table-serving)等觀點,diakonoi意指「助手」這種觀點建立在更客觀的語言學和上下文證據上。diakonoi與監督/長老合作無間,減輕了監督/長老的擔子,使得他們可以更專注於教導和帶領教會。作爲監督所指派的代表/代理人,執事在會眾中行使權柄並監督會眾。我們對執事職能和作用的觀點是理解《提摩太前書》3:11 中gynaikes一詞的重要因素。
如果第 11 節中的「女人」被理解爲監督的正式助手,有一個問題顯而易見(gynē是單數,gynaikes是複數,根據上下文,既可以指女人,也可以指妻子)。監督/長老的女助手這一觀點與前文《提摩太前書》2:8-3:7相矛盾,特別是第 12 節「我不許女人(gynē)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對於造物主所賦予敬虔男女在家中和教會裡的正確角色,保羅十分看重。[3]
保羅對基督徒男女在教會裡的教導(提前 2:8-12)和他在 3:1-13 中對監督與助手的教導是密切相關的,並且前者受後者的約束。根據保羅在《提摩太前書》2:9-14 中直截了當的限制,很令人懷疑《提摩太前書》3:11 中的女人會是女助手,與監督/長老的男助手是平等的搭檔。(如果第 11 節中的女人是女助手,那麼對她們最準確的理解就是她們是享有全權的助手,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女性幫手或女執事,或第三種、獨立的職位,或男執事的助手,或幫助寡婦的未婚女人。這些觀點都是猜測性的。)
另一個將第 11 節中的女人視爲助手妻子的理由是,保羅選擇了單詞gynaikas(=女人/妻子),而沒有選擇一個具體、可識別的頭銜,比如,女執事(gynaikes diakonoi)。如果這些女人是執事(=助手),那麼稱呼她們gynaikes就很奇怪、有歧義,甚至前後不一致。
在此之前,保羅給兩位管理人員——監督(episkopos,第 2 節)和助手(diakonoi,第 8、12 節)——具體、可識別的頭銜。而對第 11 節中的女人,他選擇了一般性的指稱gynaikas(=女人/妻子),沒有任何修飾詞或修飾語來解釋她們同男助手的關係。
如果保羅在《提摩太前書》3:11 單獨拎出女執事來,爲什麼他用的是有歧義的、一般性的單詞gynaikas,而不是diakonous加上陰性冠詞——tas diakonous(「女性執事」),或是gynaikas diakonous (「女執事」)?保羅在《羅馬書》16:1 用diakonos指非比時毫無困難。
保羅並非如某些人所認爲的,指向這些女人的時候想不出詞或是頭銜。他是有意識地並且精確地使用單詞diakonoi和gynaikes。他在第 8-10 節中用diakonoi指男性執事,在第 12 節中又一次這樣用。在這兩處diakonoi稱呼之間,保羅特意採用gynaikas說明這些妻子是男助手最親近的人。如我理解的,由於監督沒有女助手,以弗所的讀者明白這些gynaikes只能是妻子。因此,沒有必要加上任何的修飾詞。
在新約希臘語中,diakonos沒有明確的陰性形式。名詞diakonos儘管在詞尾變化中呈現陽性,但是在很多第二變格法名詞中既可以是陽性也可是陰性。由於diakonos的詞尾變化在屬性上既可以是陽性也可是陰性,那麼男女都可指代。儘管第 8-9 節中的diakonoi有可能包括男、女助手,但第 11 節插入的gynaikas顯然表明了保羅在第 8-9 節中所指的僅是男性。如果女人如同男助手一樣也是助手,那麼保羅插入第 11 節就毫無必要了,第 11 節(按照提倡女執事之人的說法)說明了與第 8-9 中相似的資格要求。但是第 11 節中所列的資格要求並沒有特別的性別特色。如果保羅是爲了特別提醒而將女助手單獨拎出,我們估計他會爲女助手加上一些特有的重要資格要求,諸如「只做一個丈夫的妻子。」但情況並非如此。
在評估過不同的觀點,特別是保羅有關基督徒男女在地方教會正確角色的教導後,我得出結論:《提摩太前書》3:11 最好理解爲監督/長老助手的妻子。
亞歷克斯爲自己的觀點做了出色的辯護。我承認事情並不如我們希望的那樣清楚。關於什麼是最令人信服的解讀,我們所有人都不得不做一個選擇。我很樂意稱執事爲「助手」,因爲他們主要的任務就是服侍,但是我認爲執事這個詞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服侍和協助的意思,所以我會保留這個詞。
對於亞歷克斯來說,女人擔任執事最大的問題在於,按他的理解,執事不光有服侍之責,還有帶領之責。但是領導與教導之責(詳見我的第一篇文章)限於長老,並且聖經經文從沒說過執事有帶領之責,對於這個事實,亞歷克斯並沒有發表意見。亞歷克斯假設執事行使權柄,但我在聖經經文中並沒有看到他們有過帶領。相反,如我在第一篇文章裡所指出的,教導和行使權柄將長老和執事區分開來。亞歷克斯說道,如果《提摩太前書》3:11 中的女人確實是執事,那麼保羅就會稱呼她們爲執事。但這沒有說服我。首先,我主張保羅在《羅馬書》16:1 稱呼非比爲執事,這樣我們就有一個女人被稱爲執事的例子了。其次,在我們詳細說明保羅如何寫這封信的時候一定要小心。如果女人已經是執事的話,他可以不用這個頭銜而繼續對女執事說話,因爲執事是這一段(提前 3:8-13)的主語。保羅寫作的方法經常令人吃驚。他並不是永遠按照我們所希望的方式來的。再者,亞歷克斯沒有回答爲何提到了執事的妻子而沒提到長老的妻子。我不明白爲什麼談到了執事的妻子而忽略了長老的妻子,畢竟長老是要帶領和教導教會的,因而長老的妻子會比執事的妻子更加重要。當然,如果他討論的是女執事,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
有些人認爲這裡提到妻子是因爲她們要協助自己做執事的丈夫。這個觀點很有意思,但這聽起來倒像是妻子是和丈夫一起作執事,因爲她們要像丈夫所做的那樣來服侍,並且妻子必須滿足跟丈夫一樣的人品資格。這樣反倒沒有解決那些認爲女性不能作執事的人的問題,而是讓問題更麻煩了。最後,我認爲保羅並不是在描述當執事的妻子,而是在描述女性執事。
最後,我們發現在教會歷史很早期就有女人擔任執事。在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和圖拉真皇帝(emperor Trajan)(AD 98–117)的往來信件中,有一部分的對話涉及到我們的討論。普林尼提到基督徒婦女,在拉丁文裡被稱爲ministrae,在英語裡這個詞意思是「僕人(ministers)」。「僕人」是希臘詞diakonoi的英語翻譯,diakonoi意思是「僕人(servants)」或「僕人(ministers)」或「執事(deacons)」。我們從這個記錄中可以發現在第二世紀早期女人是擔任執事的。我的結論是聖經和早期教會歷史支持女執事,所以我們也應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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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DAG, 230–231.
[2]與作者的私人通信,2016 年 7 月 7 日。
[3]林前 11:2-16,14:33-38;弗 5:22-33;西 3:18-19;多 2:3-4;同見徒 6:3、5
譯:韓冰;校:CCL。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Does the Bible Allow for Women Deacons? No, Says Alex Strauch (with a Response from Tom Schrei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