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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九標誌,
如果一個教會成員已經處在一個懲戒的過程中,比如大家都知道他所犯的罪,或者長老已經在成員大會上公開了,那麼其他成員該怎麼與這位教會成員互動呢?
一位困惑的成員
親愛的肢體,
一開始,我們說到廣義的教會紀律——就是透過門訓、教導和輔導帶來基督徒的成長;狹義的教會紀律,就是教會在一個人公開、明確的犯罪並且持續拒絕悔改後所採取的責罰性管教。然而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觀察到,一個人公開的罪和他平時隱祕、內心的罪如何在生命中積累而沒有得到對付是分不開的。
所以,爲了避免或減少令人痛心的責罰性管教,每一個成員都應當在平時的教會生活中積極地參與廣義的教會紀律——門徒塑造,以促進教會的聖潔和健康。這就意味著說,在地方教會你需要和其他人(至少一個人)有真實的關係,要親近到你時常發現別人的罪、也能讓人發現和指出你的罪。爲整個關係設定救贖性的基調——在關係中多談論耶穌,一起默想祂的恩典,一起讀聖經,談論聖靈如何在你的生活中作工。願意敞開,承認軟弱,定期地承認自己的罪和試探。尋求與你親近之人的管教。讓他們知道,你渴望更像耶穌,爲此你需要他們的幫助。
在你知道一個成員已經進入教會紀律的流程之後(無論是私下知道的還是在成員大會上聽到的),你可以這樣做:
首先,爲這個成員的悔改而禱告。聖經呼籲我們忍耐彼此的罪,也彼此代求,最大的愛就是希望一個人能夠與神和好。禱告是無論你認不認識那個成員都可以做、有能力做、也應當做的一件事情。
其次,如果你認識那位成員並且也和他有某種程度的信任,就接觸他、與他交談、瞭解他犯罪的原因,鼓勵他去找教會的長老而不是逃避到黑暗當中。但是要小心,因爲《加拉太書》6:1 說「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我們可能陷入下面這些被引誘的試探中:
當教會最後因爲這位成員的不悔改而做出懲戒決定時,無論你是否贊成,決議一旦形成就需要順服神所設立的權柄,不再看被除名的成員是基督徒,而是像耶穌所說的「看他像稅吏和外邦人一樣。」當你這樣順服的時候,你就加入了教會共同向這位犯罪之人所發出的警告音量,而不是製造雜音來消弱教會在使罪人悔改上所做出的合乎聖經的努力。如果你和這位成員有教會之外的社會關係,則需要向長老請教如何相處的智慧。
親愛的九標誌,
我門訓的教會成員懷疑自己不是基督徒,而且她也在好幾個場合向別人這樣說過,或者已經私下乃至公開表明自己的確不是基督徒,我該怎麼做?
一位困惑的基督徒
親愛的基督徒,
如果一位成員懷疑自己的信心,其他成員應當首先通過門訓、交通、聖經學習,包括分享自己信心軟弱時有過的掙扎,鼓勵對方轉向神的話語、用禱告求聖靈的工作,以及爲自己的罪悔改,從而建立救恩的確據。但要避免「給你確據」,例如「你肯定是一個基督徒」,因爲很多時候這種懷疑是好的、合理的,甚至可能是正確的。鼓勵對方、爲對方禱告,甚至帶領對方,以及勸告對方去尋求成熟弟兄姊妹包括長老的幫助。
如果這位成員很明確自己不是基督徒,並且在私下表達出來,應當鼓勵他(她)去找長老溝通和表明這些困難,但此時並不是要鼓勵他退會,而是要鼓勵他信靠。過去的假信並不影響現在做信心的決定,如果當事人願意信靠,我們應當幫助他(她)更好地建立真信心。
如果這位成員不但明確自己沒有信,而且也不願/不想建立信心,那麼我們就要勸其退會。因爲一個非基督徒留在教會中、又要強求符合基督徒的行爲規範,這是用肉體成就聖靈的工,不但自己會氣餒、疲憊,而且會對教會產生錯誤的影響。但與此同時,仍要用福音提醒他(她):如果選擇走自己的道路、不要與永生有份,那結局就是地獄的刑罰、永遠的滅亡。
最後,如果一個人已經公開提出退會,我們應當爲他(她)禱告,把福音傳給他(她),就像我們對其他非基督徒的福音使命一樣。
親愛的九標誌,
我不同意教會最近的懲戒,我認爲長老們並沒有掌握全部的情況,我應當如何反對某個懲戒動議?
一位普通的教會成員
親愛的教會成員,
首先,以信任長老(或其他受託跟進的弟兄/姊妹)的態度盡可能地參與到懲戒的過程中去。這包括了,和長老一起去探訪、關懷和勸告正在懲戒程序中的成員,鼓勵他去和長老溝通,成爲一個使人與神和好的人。
其次,如果覺得長老有感情用事、偏聽偏信或者錯誤理解的地方,私下和長老溝通,並聆聽不同的聲音,因爲自己也可能是感情用事、偏聽偏信或錯誤理解的那個人。必要的時候可以請督理長老或更多其他長老介入。
第三,在成員大會進行審議除名之前,正式地以書面的方式向長老會議提出擱置或反對除名的理由,讓長老們有機會更全面地考慮問題。
第四,如果仍然堅持,可以在成員大會當天「就地」提出擱置的動議(暨認爲除名該成員在程序上或在理由上不符合聖經或教會章程),按本教會的成員大會議事規則,擱置動議在得到附議後優先表決。
第五,如果擱置動議未獲通過,則可以在動議投票中表示你的反對。
最後,在表示反對之前,也請你認真考慮反對的原因。基督將爲這間地方教會做最終決定的權柄交託給全體會眾,那麼當教會成員在行使投票權時,應當首先出於對基督所託付的責任負責的角度。換句話說,合理的反對理由包括:(1)長老們判斷有誤,你相信他沒有犯罪或者不是公開、嚴重的犯罪;(2)對這件事情的處理不符合章程;(3)你掌握此人已經悔改的信息,但沒有得到長老們的重視。你的反對不應當是出於對犯罪者的個人情感、對自己未能盡到勸慰責任的愧疚,或者其他個人的原因,因爲投票是表達對教會責任的態度,而不是對個人的態度。
希望這樣說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