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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們在執行教會紀律時會常犯哪些錯誤?

  1. 他們未能教導會眾什麼是教會紀律以及爲什麼要執行教會紀律就匆忙上手。
  2. 他們未能教導並實踐有意義的成員制。這涉及到培養個人門訓和彼此進入對方生活的文化,在這樣的文化中,成員們會敞開地向彼此承認自己的罪。還需要教導成員制的定義,並清楚列出誰是教會的成員。
  3. 他們未能教導會眾什麼是合乎聖經的歸信,尤其是悔改的必要性。一個不理解悔改在基督徒生活中作用的會眾,將難以理解爲什麼他們需要對不悔改的罪人執行紀律。
  4. 他們未能在新成員加入教會時教導他們執行教會紀律的可能性和理由。
  5. 他們未能教導新成員,教會可能不會允許成員提前退會來逃避教會紀律,這樣做忽視了《馬太福音》18:15-20 的教導。此外,教會之約的性質要求教會對成員的進出負責。
  6. 他們​​未能確保教會的公共文件(章程、治理文件、註冊文件等)明確執行教會紀律的程序,從而使教會面臨法律風險。
  7. 他們未能根據情況遵循《馬太福音》18:15-17 或《哥林多前書》5 章中提到的步驟。例如,在《馬太福音》 18 章的情況下,他們未能首先通過私下面對罪來開始這個過程,而是直接將問題公開化。
  8. 他們未能給予會眾充分的時間來經歷《馬太福音》18:15-17 所教導的各個步驟。例如,他們從一個步驟迅速轉到下一個步驟,未能給犯罪之人足夠的時間得到勸導和牧養,以引導其悔改。
  9. 他們呼籲會眾採取行動時過於倉促。例如,他們未能在「告訴教會」和「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之間留有任何餘地。除非教會正在處理的罪猶如《哥林多前書》5 章中涉及的公共醜聞,否則教會帶領者應給予會眾時間來消化信息並尋求不悔改之人的認罪。
  10. 他們將教會紀律的過程完全視爲一種法律程序,而沒有考慮到應該如何牧養不悔改之罪人的心。
  11. 他們很少關注不同類型罪人之間的差異,以及這種差異會如何影響我們在進入後續懲戒階段之前應該忍耐多久等問題(見帖前 5:14)。
  12. 他們忘記了自己也依靠福音的憐憫而活,因此以自義的姿態進行教會紀律。這種錯誤的姿態會導致其他錯誤,如過於嚴厲的語氣和冷漠。
  13. 他們未能真正愛犯罪的人…
  14. …並懇求主使他或她悔改。
  15. 他們對壓傷的蘆葦和將殘的燈火要求過高。換句話說,對於這個深陷罪惡之中的人來說,悔改和恢復的條件過於苛刻。
  16. 他們未能正確教導會眾如何與不悔改的罪人互動,比如在社交場合會眾怎樣與他們相處,以及如何尋求他們的悔改。
  17. 他們未能邀請受懲戒的人繼續參加教會的聚會,以便他們能夠繼續聽到神的話(除非這一不悔改的罪對教會構成嚴重威脅)。同時,他們也沒有告訴教會,全體會眾都應該希望接受教會懲戒的個人繼續參加聚會。
  18. 他們將教會紀律的責任完全壓在一位牧師的肩上,這樣會使教會中有些人傾向於指責主任牧師是出於個人報復才這樣做。如果教會紀律的動議是由全體長老會提出時,就能很大程度避免這樣的指控。
  19. 他們未能讓長老足夠多地參與到會眾的生活中,以至於長老對羊群的狀況一無所知。這種塑造性紀律的失敗必然會削弱教會進行糾正性紀律的能力。
  20. 他們未能忠心地每週教導神的話語。
  21. 他們允許會眾以錯誤的報復心態來處理紀律案例,而不是以愛心警告不悔改的罪人關於神即將到來的最終審判。
  22. 他們基於並非出自聖經的理由執行教會紀律(如因爲打牌、跳舞等原因而要懲戒一個人)。
  23. 他們執行教會紀律的動機並不是爲了個人、教會、共同體的益處,也不是爲了基督的榮耀。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are some mistakes pastors make regarding church discipline?

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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