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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眾制不會隨著成員大會結束而結束

會眾制教會主張地方教會成員最終對其成員資格、教會紀律和教義負有責任。但這究竟意味著什麼?教會成員是否只需對教會生活的某個部分負責,而其餘的由長老決定?只要我們在成員大會上根據聖經做出了投票,我們是否就已經履行了作爲成員的職責了嗎?還是說,「成員資格、教會紀律和教義」的責任不僅僅是投「贊成」或「反對」票那麼簡單?

教會成員大會很容易看出會眾制是如何工作的。在這些聚會中,全體教會成員共同承擔責任,接納新成員或將某些人從會籍中除名。但在全部的教會生活中,這些偶爾召開的會議似乎顯得微不足道。那麼,當教會聚集禱告和敬拜時,會眾又在做什麼呢?更進一步地說,一年中的其餘三百多天呢?會眾制在這些時候又如何發揮作用?難道說,會眾制教會基本上還是由長老治理的嗎——除了每年十二次投票接納新成員或施行教會紀律之外?

本文無意探討長老權柄與會眾最終權柄之間的關係——鮑比·傑米森(Bobby Jamieson)已經在其他地方做過闡述。長老是教會寶貴的恩賜,我們理當按著他們所領受的權柄恰當地順服他們。然而,本文要強調的重點是,當我們說「會眾對教會的成員資格、紀律和教義擁有最終屬地責任」時,我們的意思並不是會眾只是在教會生活的某個方面擁有權柄,而其餘部分由長老管理。相反,會眾對成員資格、教會紀律和教義的責任,正是他們對所有教會生活的責任。

會眾制並不是某種制度的附加,只在成員大會上發揮作用、在會議結束時自動消失。會眾對教會的成員、紀律和教義的監督應當是持續不斷的。這種監督應當不斷塑造和引導長老帶領教會的方式,也應當激勵會眾彼此關懷和牧養。會眾制的一個巨大益處在於,它提醒我們:對其他基督徒承擔責任,不僅僅是一種「對你有益」的屬靈操練(比如像吃蔬菜那樣),這正是你成爲教會的一部分的標誌。會眾制意味著:全體會眾要在任何時候,都要監督教會生活的全部。

成員身份與教會紀律

問題的一部分在於,我們很容易陷入一種錯誤的理解:認爲「管理成員資格、教會紀律和教義」僅僅是指教會生活中的某些特定事件,而不是涉及教會全部的秩序與生活。換句話說,如果對「成員資格、紀律和教義」的最終權柄僅僅意味著會眾在某些特定時刻所投下的「選票」(請原諒我們所處的西方教會語境),比如接納某人、除名某人,或通過信仰告白,那麼你很容易會覺得會眾制度不過是偶爾對教會運作產生些許干擾而已。

但如果一個成員接納某人成爲教會成員,那麼這個成員就承擔起在成員大會之後,繼續監督、鼓勵並施行紀律的責任。這個成員必須忠心看顧那個新成員每日的信仰生活,這是他們託管之責的一部分。捆綁與釋放的權柄,並不僅僅體現在一次性的接納或除名行爲上。

換句話說,接納一位新成員的投票更像是一場婚禮,而不是選舉下一任官員。婚禮是婚姻的起點,但它所開啓的是一段每天都要彼此委身、彼此承擔責任的關係。同樣地,當一個成員接納某人加入教會時,這個成員就肩負起在日常生活中與他相交、爲他禱告、對他進行門訓的責任——無論是在主日聚會還是在週間的生活中。當一個成員投票將某人除名時,這個成員也承擔著在日常生活中「看他如同外邦人和稅吏」的責任,並不斷呼召他悔改歸主。因此,會眾對成員資格和教會紀律的權柄並不是某種一次性的決定,而是一種持續性的日常責任。

教義

那教義呢?會眾對教會教義的權柄是否僅僅體現在一次性的投票?比如確認教會的信仰告白,或是懲戒假教師。但會眾對教會教義的監管角色,絕不能僅僅簡化爲一次性的事件。

例如,會眾有責任確認、期望並支持忠於聖經的教導——要「使那善於講道的,配受加倍的敬奉」(提前 5:17)。此外,會眾應當持續遵行、應用、活出教會的神學立場,並幫助他人也這樣做。雖然我們通常認爲主日聚會中「從事神學工作」的只是講道的牧者,實際上,會眾在聽道時也承擔著對教義是否合乎真理進行肯定或否定的責任——正如《提摩太後書》4:3–4 所指出的那樣,聽道本身就是一種神學行爲,是在認同或拒絕所傳講的信息。

其餘的一切

那問題仍然存在:教會生活中其他的事情怎麼辦?比如教會預算、主日學、小組策略、宣教計劃和教會的其他各樣事工,這些與「成員、教會紀律、教義」有什麼關係?這些是不是超出了會眾的職責範圍?

不然。所有這些教會生活中重要且必要的「事務」,最終都是教會教義立場的外在表現。雖然這種關聯的直接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這些事工都需要對教義進行實際的應用(或者在某些情況下,是對教義的功能性否定)。

主日學是教會教導事工的延伸,因此上述關於教義教導的原則同樣適用。預算反映了教會的神學承諾。小組的政策表達了神學的優先順序和目標——雖然在不同的教會中方式不同。宣教策略則揭示了許多根本性的神學信念。

我們在此並不是在提倡「民主混亂」。長老必須發揮領導和治理的角色。但即便是長老指定了主日學教師並決定了課程內容,會眾仍有責任對這些教導進行評估、確認,並彼此鼓勵,在必要時也可動用「緊急剎車」來對抗假教導。並非每位成員都需要參與制定教會預算,但全體會眾應當承擔起審閱、確認和甘心樂意奉獻的責任,或者在預算不符合教義立場時行使否決權,並請求修訂,使預算更加符合教會的神學承諾。會眾就像一輛車的引擎。長老可以踩油門、掌方向盤,但如果引擎不啓動,整輛車就無法前行。

換句話說,會眾制並不意味著每一個成員都要直接參與教會的每一項事務,但這確實意味著,全體會眾作爲整體,必須承擔起對教會所作之事(成員的生命)、所教之道(教義)、所服事的事工(藉成員活出來的教義)全面的責任。成員、紀律、教義——教會生活的全部。

從教會治理到實踐

那麼,如何才能推動一間教會的全體成員承擔起對教會整體生活的責任呢?舉辦一次會眾問答,或者在週一晚上開設一個關於教會治理的課程,或許會有所幫助,但如果只是往教會日曆上增加更多活動,那就偏離了重點。更多的活動無法真正幫助會眾在日常生活中活出他們的責任。

比投票更根本的是,會眾制所強調的是這樣的場景:某位弟兄主動去和一位初信者一起讀聖經;某位姊妹因著對罪破壞教會所帶來的痛心,勸勉另一位肢體悔改;又或是一位姊妹尋求教會肢體爲她未信主的同事禱告。任何一種教會治理模式下的教會領袖都會珍視這樣的事,但唯有會眾制清楚承認,這些日常生活中的操練,正是一群基督徒成爲「教會」的本質。

這種有生命、有活力的會眾制,需要付出代價。訓練一群會眾去承擔並活出神所託付給他們、涵蓋整個教會生活的責任沒有捷徑。而這正是長老存在的目的——「爲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弗 4:12)。這種訓練和裝備是漫長的、緩慢的,有時也令人沮喪。即便建立起來了,也仍然需要不斷努力來維持屬靈的活力。

如果我們把會眾制簡化爲「成員大會」,那就等於剝奪了主藉著良善的教會治理,原本要賜給祂教會的許多祝福。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Congregationalism Doesn』t Stop at 8 p.m..

作者: Sam Emadi Caleb Greggsen
2025-04-20
會眾制
成員制度
教會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