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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例外:如何處理對信仰告白的異議

狄馬可(Mark Dever)和我在國會山浸信會進行了一次典型的成員面談。和通常一樣,馬可問這位潛在的成員是否願意簽署教會的信仰告白,以表明他願意對我們教會所宣認的真理負責。這位年輕人確認他已經準備好簽字,但想知道他是否可以對「惡人將受到無盡的刑罰」這句聲明存有異議。他的信念還沒不確定,但他傾向於某種形式的徹底毀滅說(annihilationism)——這種觀點認爲,沒得救的人死後就不復存在了,沒有永恆的地獄這回事。讓我有些驚訝的是,馬可停止了面談。隨後就地獄教義的重要性進行了簡短的討論,馬可建議他有一些進一步的閱讀,而面談結束了。我們甚至沒有聽他作見證。

這是過度反應了嗎?畢竟,這個年輕人剛剛給我們做了關於福音的出色總結,並表現出他對這福音的信心。如果相信福音都還不足以成爲成員,那我們是不是有一種危險,就是變得不合聖經地排他且毫無寬容地狹隘?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對自己所信的都不能一致,我們又如何能有意義地追求進行共同門訓並對真理負責呢?

評估對信仰告白的異議時,要問的兩個問題

當有人對我們教會的信仰告白存有異議時,我們該怎麼辦?這裡有兩件事需要考慮。

首先,這一異議是否實際上更改了福音?

我們可以把福音總結爲一個信息,它告訴我們一些關於神、我們自己、基督以及我們應當如何回應的事情。在這個總結中,無論三位一體還是基督的神人二性都不是福音。但如果有人對「神是三位一體的神」或是「神的兒子既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這些信念存有異議,那麼他們所認信的福音就已經被更改了。例如,否認神人二性意味著,福音不再是聖經中的那個父神旨意的宣告,也就是,父要藉著祂自己的兒子替代性的犧牲來挽回祂自己的忿怒,從而拯救一群子民。

同樣,正如我們那天晚上和那個年輕人的討論那樣,如果神的拯救並沒有到使我們免於永恆刑罰那種地步,那麼基督贖罪工作的性質就被更改了。祂不再是爲我們承受了完全的刑罰,而只是爲我們提供了一條途徑,可以避免永遠不存在的命運。更重要的是,這會減弱我們所發福音呼籲的性質和緊迫性。我們不再呼籲人們在上天堂和下地獄之間做出抉擇,而是在上天堂和成爲無有之間做出抉擇。

幾年前,我現在所牧養的教會裡有一個人告訴長老們,他不再確定自己相信聖經的無誤性,或是惡人的永恆刑罰。同時,對於人唯獨藉著基督代受刑罰之死而唯獨靠恩典得救的必要性,他的信心(和解釋)仍然完好無損。基於他對福音的信仰而保留他的成員身份,這是很有試探的想法。畢竟,他沒有分裂教會,也很受愛戴。但是,他已經拒絕了我們的信仰所依據的權威,也拒絕了我們從中得救的審判,因此我們得出結論說,無論表述多麼正確,他所宣信的都是另一個福音,而我們基於他對這兩條教義的不信而接受了他的退會。

要合乎聖經地理解福音,哪些教義是必不可少的呢?最少來說,它們包括我們的聖經教義,三位一體,神的形像,原罪,基督的位格與工作,稱義,成聖,以及義人和惡人的未來狀態。更改這些教義,你就更改了福音。因此,你不應該在此允許例外。

第二,該異議是否實際改變了教會以及成員與教會的關係?

一份信仰告白不僅總結了要合乎聖經地理解福音所必需的教義,還總結了教會對於自身、其組織以及成員之間相互關係的信念。這些問題對於福音和救恩來說並不要緊,但對於有形教會的共同生活卻至關重要。這並非小事,因爲我們明白,有形教會就是福音在地上的彰顯(弗 3:10)。

一些關於教會組織的問題承認有多種選擇,這些選擇最終不會有礙於我們在一起生活和做工的能力。像委員會的角色或如何組織執事之類的事情,不應該導致我們的分裂,因此可能不屬於信仰告白。

另一方面,關於治理、帶領和成員資格的問題是教會身份的根本。例如,聖經設立了兩種合乎聖經的職分:長老和執事。任何人都不可能以平安的良心去順服他們不承認存在的職分,或順服他們不認爲有資格的教會領袖。實際上,這意味著互補主義者不可能順服女性長老的權威,會眾制基督徒不可能順服長老區會或主教議會的權威。

或者以成員資格爲例,這體現在我們對洗禮和主餐這兩種聖禮的實行中。當我住在華盛頓時,我最親密的兩個朋友是相信嬰兒洗禮的基督徒,而且他們想要加入國會山浸信會。他們願意服於教會在洗禮上的教導並且不會出言反對,但不願意接受信而受洗(他們的「洗禮」是在嬰兒的時候受的),他們堅持認爲他們在嬰兒時期就已經真正受洗了。我們不能接納他們入會,也不能給他們主餐。一間教會要麼施行嬰兒洗,要麼不施行嬰兒洗。一間教會要麼接納按聖經受過洗的人爲成員,要麼他們不要求按聖經受過洗。一間教會要麼允許未受洗的人領主餐,要麼不接受。毫無疑問,我的朋友們都堅定相信耶穌。但容許他們成爲例外就會改變我們對地方教會的定義及其聖禮的理解。

那麼,在教會論的問題上,哪些地方我們不應該容許異議呢?至少,我們不應該容許在聖禮(我們如何接納新成員和維持教會邊界)、教會治理(在成員資格、紀律和教義問題上的最終權力所在之處)和帶領人(聖經中長老和執事職份的性質和資格)方面的異議。

避免過於詳細的信仰告白

總而言之,我們就是不能容許在那些能影響福音和地方教會的教義上有任何異議。當然,你可能在想,這樣一來是否還爲信仰告白留有任何異議的空間。但這裡的迴旋餘地可能比你想的還要大。通常,信仰告白的具體程度要超出上述兩個範疇。這些有力而詳細的表述所涉及的問題,常常遠遠超出對福音的正確理解和地方教會的正確組織方式這兩方面。

例如,當我還是我現在這間教會的牧師候選人的時候,聘牧委員會在流程的後期意識到,我並不認同教會的官方信仰告白。在流程的早期,他們無意中給過我一份非官方的聲明。這兩份聲明的差別在於基督再來的時間以及它和祂千禧年統治的關係。他們對我的反應有點措手不及,認爲不得不重新開始聘牧流程。不過,長老們隨後意識到,他們應該帶領會眾研究末世論。最後,會眾一致認爲,雖然教會有必要在基督突然、肉身和可見的再來以及祂要作王的事情上達成一致,但我們可以在某些細節上存在分歧。因此,教會更改了信仰告白,這樣無論是前千禧年主義者還是無千禧年主義者都可以簽署它。很快,我就成爲了他們的牧師。

我認爲這應該是我們的目標:信仰告白不容許有異議,那是因爲它們明確定義和保護了福音和地方教會,僅此而已。如果在信仰告白上過於細緻,就會導致共同體走向狹隘和宗派主義,在神的百姓當中造成不當的分裂。而如果允許成員在信仰告白上保留異議,就會破壞福音和使福音在教會中有形可見的紀律。


譯:無聲弘揚;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ithout Exception: How to Handle Exceptions to the Statement of Faith.

作者: Michael Lawrence
2024-05-13
成員制
信仰告白
100期
例外
異議